一枝一叶总关情,群众小事显担当。一件件不起眼的“小案”,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都饱含着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美好期待和向往。近日,胶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创业租赁厂房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并已实际履行了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是一个自主创业的青年,想要租赁房东李某的厂房,二人通过微信沟通租赁的相关事宜。张某对李某的厂房比较满意,因为怕李某将该厂房租给他人,在协商初期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时,便向被告李某微信转账10000元,备注“定金”,因还有其他事宜未定,李某并未收取该笔转账。双方继续协商后,张某再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0000元,备注“订金”,李某收取了该笔转账。
在后续协商过程中,房东李某想将另一处面积较小的厂房出租给张某,张某也表示同意。但是李某将该处厂房腾空后,张某却提出要晚一个月进驻再支付房租。李某认为晚一个月租赁会造成其房屋空置损失。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就租赁日期、费用等租赁事宜达成约定,租赁厂房一事不欢而散,但对于前期支付的10000元款项是否应该退还产生争议。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李某退还其支付的10000元。李某则认为原告张某支付的是定金,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返还,且因被告提前腾空厂房,产生了搬家费用,要求张某赔偿该项损失。庭审时,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争执不下,甚至一度恶语相向。
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了解案件发生经过。考虑到原告是创业青年,本着以调促结的工作理念,承办法官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阐明本案中存在的争议点。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解决矛盾的行为过激,愿意心平气和的协商处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李某同意返还原告张某5000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租赁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青年创新创业需要工作平台场地,签订租赁合同往往是创业的必经历程,假如法律知识欠缺,约定不够明确,可能导致陷入诉讼纠纷之中。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是引发争议的焦点却是对“定金”以及“订金”的区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而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本案中,双方对于最终没有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都存在违约情形。基于鼓励青年人创新创业、维护当事人信赖利益的原则,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进行普法,最终将案件妥善化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胶州法院将继续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紧盯群众关切的、事关民生的“小案”,把每一件“小案”都当作“大案”来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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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胶州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