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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正义得不到伸张,就会有些人走极端。

警察这个高危职业需要的不仅是职务的力量,更需要的是克制和品德的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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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13年,湖北省宣恩县的大街上,警察杜平当众被杀。

杜平从小就是孩子王,性格非常强势,别人只要让他觉得有一点不顺心,就都会想方设法的打击报复。

杜平的父母看到他这个性格也是非常担忧,凭借着家里面关系,把杜平送进了去警校,想让他打磨一下自己的性格。

警校毕业后,杜平当上了人民警察。但当上警察的杜平,非但没有收敛自己的性格,反而变本加厉,在日常工作中也十分嚣张跋扈,因此得罪了很多老百姓。

某天,因家中有丧事,杜平要前往殡仪馆为逝者送行。

正在操办丧事的亲戚周玉萍因为天色太黑,走在路上时被同村村民的三轮车碰了一下,虽然腿上有点擦伤,但并无大碍。

看在同村的份上,周玉萍也没有再多说什么,而是摆了摆手让村民离开。

但站在一旁的杜平看不下去了,他要求村民对周玉萍进行赔偿,并对村民破口大骂。村民哪里见过这样的场面,随后被吓呆在了原地。

杜平看到村民是个软柿子,更加变本加厉,甚至动起手来。

村民虽然老实,但眼看自己要被打,也不含糊,你一招我一式的,两人扭打起来。杜平虽然是警察,但在缠斗中并不占上风,旁边的人看拉不住,就报了警。

经过警方调查,确实是杜平先动手,且两人并无大碍,而杜平该派出所的民警,也没有追究其相关责任。

随后,警方劝说村民离开。但遭到了村民的拒绝,他认为自己莫名其妙挨了顿打,自己非但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反而凶手还可以逍遥法外,因此他对这样的判罚不能接受。

杜平也没将这件事放在心上,他在当地作威作福多年,早就习惯了。反观村民这边,退一步越想越气,仇恨的种子在心里发了芽。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刚入冬,村民就逮到了机会,他提着刀向正在街上执勤的杜平冲去。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杜平就这样惨死街头。村民在行凶以后也是站在原地,静静的等待法律的制裁。

在法庭之上,村民说:“还有什么天理!我被打没人管,杀了人就有人管了。”

核心问题

有网友认为,在这起事件中村民犯罪,都是被逼的,因为他忍受不了社会的不公。

村民故意杀人被判死刑虽然合情合理,但是老实人报案一直未处理,领导层是否有包庇罪?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一点,无论在什么时候,打架斗殴,甚至是杀人都会接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这起事件中,村民因为和警察杜平产生争执斗殴,因心存不满导致了一起惨祸的发生。

村民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村民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或许未来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需要注意的是,杜平在非执法过程中对村民进行殴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虐待人犯以及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

对于逃脱逮捕妨碍公务抵抗执法等情况,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如果警察滥用职权使用不当武力,并造成人身伤害,就是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而在这起事件中,杜平的的所作所为也属于自食恶果了。

作为公民,我们都应该尊重法律和秩序。虽然当时警察杜平的行为确实过分,但这并不是打击报复的理由,更不能用暴力解决问题。

村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他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无论社会上存在多少不公,也不能以此为由去伤害他人。至于警方未能及时处理报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但不能因为这个问题而放纵犯罪。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应该一视同仁,依法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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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任何情况下,警察都应该遵守法律,并在尽可能避免使用暴力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如果警察在非执法过程中打人,其行为需要接受调查和法律制裁。民众应该遵循法律程序,以通过法律途径行使他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