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想挨揍?”甘肃兰州,一男子到大学城附近的一商家处购买樱桃时,先是礼貌的问了老板多少钱一斤,老板回答说两斤要卖15元。男子表示自己想要买两斤。可男子付完钱后就用自带的电子秤,并当着老板的面,进行现场复秤时,结果却发现自己花15块钱买的樱桃根本没有1000克。

男子随即质问商家,两斤是不是1000克。商家一开始时没有接话。可商家随后却理直气壮的声称,现在做生意是没几个够秤的。说罢,男子同行人员的手机被抢走,不让他们拍视频取证。

将男子的手机抢走后,商家又言语威胁男子及其同行人员称“你是不是想挨揍?我看你是想挨打、手机不想要了?”随后男子带的秤也被商家当场给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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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连夜到附近商家处进行突击检查,结果却发现有多个商家使用“鬼秤”,目前,主管部门已对此立案调查。

1、有网友表示,这些人也太嚣张了吧?欺诈消费者在先,还敢理直气壮的说是现在做生意的都这样。而且还抢手机、砸消费者的财物,必须严惩!

也有网友语味深长的说,这个商家说的好像又没有错,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没有被欺诈反而倒是新鲜事了,消费者被商家坑已经不足为奇了。

还有网友表示,现在消费者买东西只希望不要被坑得太惨。像8两秤这种已经算是“良心”的了!

2、那么这个商家的行为,该怎么评价?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首先,商家的销售行为,应当定性为欺诈,商家需承担退一赔三这一惩罚性法律责任。

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以次充好、缺斤少两,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多付钱款少得商品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的,应当退回货款并支付消费者三倍货款的赔偿金;三倍赔偿金不足500元时按照500元赔付。

也就是说,即便男子仅支付15元,但由于老板欺诈消费者在先,所以其应当退回男子15元樱桃款,且必须支付500元赔偿金。

其次,商家为了制止男子及其同行人员录视频取证,抢走其手机,但商家未非法占有,所以不构成抢劫罪,但其故意砸坏男子带来的电子秤,则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如果被毁坏的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那后果严重多了。这种情况将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大家都从视频中听到了,老板不仅欺诈、抢手机、砸电子秤,还多次言语威胁男子及其同行人员的人身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还规定,当行为人有两个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时,应当合并执行20日以下拘留。

也就是说,这个商家不仅欺诈消费者,需退一赔三,同时还要面临20日以下治安拘留的处罚。

最后,本案性质恶劣!往重的说,直接影响到当地的形象。希望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后严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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