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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广西梧州市藤县亮友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亮友牌维肤露(批号:220701)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桂药监化稽罚〔2023〕02号广西梧州市藤县亮友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亮友牌维肤露(批号:220701)案广西梧州市藤县亮友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914504223403516912黄柏顺广西梧州市藤县亮友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亮友牌维肤露(生产批号:220701,包装规格:36毫升/支)于2022年8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广西区所)抽样,于2022年11月10日经广西区所检验,不合格项为“菌落总数(细菌总数)”,检验结果为“140000CFU/ml”,标准要求为“≤1000CFU/ml”。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亮友牌维肤露1100瓶(规格:36ml/瓶),成品检验及留样用18瓶,成品入库1082瓶,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销售价为2.70元/瓶,违法所得为2921.40元,货值金额为29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2921.40元;
3.并处1.1万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13921.4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9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化稽罚〔2023〕02号-广西梧州市藤县亮友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公示版)

梧州亮友处罚决定书(公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