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民事责任
却因为隐匿财产
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别觉得小编吓唬人
希望下面的这个案例
能为大家敲响警钟
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执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情简介
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华龙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栾某同意偿还出借人本金20000元及利息。后未履行义务,出借人申请强制执行,华龙区法院向被告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便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审查起诉。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华龙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华龙区法院将始终坚持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不动摇,敬告各位失信被执行人,一定要诚实守信、早日履行法定义务。漠视法律,以身试法者,终将步入冰冷的牢笼!
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期数丨1413
供稿丨刑 庭 汤飞鹏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赵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