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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程某经营一家成品油贸易公司,2021年因资金不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程某与王某达成资金拆借合作,王某出借一笔资金供贸易公司使用,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程某与王某商定在合作期间将贸易公司的法人变更为王某,公司实际经营仍由程某负责。本息结清后,贸易公司的法人又变更为了程某。

2022年中旬,贸易公司被金税系统预警,经稽查局检查发现公司在2018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虚开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确认为走逃失联。2023年3月,稽查局在官网发布公告,向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将程某和王某二人均列为失信人员,并按照2016年版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向外推送信息进行惩戒。在本案中,王某不解的是,其只是涉案公司的挂名法人,且现在已经不再是法人,为何会被税务机关列为失信人员?

原因其实很简单。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失信主体为公司的,公布的失信人员是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由于贸易公司涉嫌虚开的违法期间是2018年至2021年,程某和王某都在这一期间内分别登记为法人,因此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

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人员的后果很严重。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的规定,企业被列为失信主体后,法定代表人将面临阻止出境、限制担任法人董监高、金融征信评估、禁止高铁飞机旅游度假入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禁止土地买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禁止取得认证资质、禁止参与互联网经营等二十八项联合惩戒措施。

二、律师意见

本案中,王某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争取解除失信名单:

第一,通知协调程某主动接受稽查局调查,撤掉公司被认定为走逃失联的身份,从而让公司不属于应当公开的重大税收违法情形。

第二,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先请求确认法人登记无效。再对税务机关的认定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措施。

三、税务合规建议

企业员工、合作伙伴等非企业负责人在被要求担任挂名法人时应当特别注重背后蕴含的各类法律风险,包括债务违约后的连带赔偿责任风险、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失信风险等等。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或正在担任挂名法人的,应当积极采取复议、诉讼等措施变更法人登记、确认与企业不相关的身份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