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小学生被撞身亡的惨剧发生在校园内,上次引发舆论巨大反响的,是2020年西安小学生校园被撞身亡事件。
然而这场悲剧似乎并未起到警示作用,两年半的时间,小学校园人车分流的落实情况依旧不容乐观,于是悲剧再次在武汉某小学上演。
据了解,本来涉事小学是有人车分流设计的,该学校有停车场直通后门。
然而在事发后,学校前门的石墩有明显的移动痕迹,显然之前搬开就是用来行车的。
这说明校方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老师特权思想严重,导致人车分流的规定并未落实,而设计则成了摆设。
根据这张图片显示,教学楼的出口和操场直接相连,而且正对大门。
也就是说,图中显示的这条道路是学生上下学的通道,根本就不是行车道。
而肇事老师为了图方便,直接占用学生通道,把车开到教学楼门口接另外两名老师,最终酿下大祸。
正如被撞学生家长的朋友所说,明明停车场就有另一个出口,然而肇事老师非得开到教学楼接女老师,说明这种违规操作是常态,即便这次不出事,下次也会出。
所以我就特别不理解事件发酵后,那些为肇事老师甚至学校“喊冤”的网友,不知道这些网友是在装理中客还是智商有问题。
比如有网友说:
“老师不是故意的,这只是一场意外。”
请持有这种观点的网友先搞清楚事情的逻辑。
这件事的逻辑是,首先校方管理不到位,没有履行好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其次老师特权思想严重,屡次出现违规操作,最后造成悲剧的发生。
的确,老师撞人不是故意的,但他违反规定是故意的,而他违反规定酿成大祸的结果,学校的管理不善是诱因。
把这个逻辑理清楚了,你还能说这只是一场意外吗?
这起事故看似偶然,实则必然,第一责任方是学校,第二是肇事老师,所以才有了校长被免职,老师被刑拘的处罚结果。
还有一条高赞评论表示:
“老师不该被刑拘,认为这只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不触犯刑法。”
很显然这位网友是个法盲。
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罪必须要发生在公共道路上,而校园里不属于公共道路区域,所以在校园内发生的车祸致死的事故,不属于交通肇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如果肇事老师主观上应当预见在校园开车的危险性,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没有尽到安全预判义务,造成驾车致人死亡的结果,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也就是说,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而很大可能是被定性为刑事案件,肇事者是要进去踩缝纫机的。
此外,甚至还有受害者有罪论,比如有些网友就说:
“被撞的学生难道自己就没有责任,谁叫他多动症乱跑呢?”
我就佩服这类网友的脑回路,一年级的小学生也就6到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人监护。
在家里,家长负责监护责任,小学是义务教育,家长送孩子上学是强制性的,到了学校,监护责任就转移到了校方。
所以这个年纪的孩子在学校出了事,就是校方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怎么能怪孩子呢?
6到8岁的孩子,好动是天性,学校该做的不是阻止孩子乱跑,而是顺应天性,完善并落实管理机制,增加硬件投入,从源头上把各类危险隐患排除掉。
比如为避免孩子乱跑被车撞到,就应该把人车分流的规定落实到底。
但很显然,涉事学校不仅没做到,而且为了方便行车,还把隔离用的石墩人为的搬开,导致人车混行,最终酿成悲剧。
所以说来说去,都是校方的主要责任。
西安小学生校内车祸的教训还历历在目,可有些单位和个人仍然熟视无睹,让同样的悲剧再次上演,所以他们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谴责。
最后,希望这次的悲剧能真正引起重视,不要再让天真懵懂的孩子,来承担学校管理不善带来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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