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徐熙媛去年2月再婚具俊晔,隔月开始便未收到前夫汪小菲当初答应给的生活费,大S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小菲财产750万元,汪小菲经提出165万元后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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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大S就200万元生活费与500万元违约金,申请执行汪小菲的担保金获准,提存所根据执行命令解交,汪小菲虽声明异议,仍遭法院裁定驳回;本案未来一旦确定,代表大S可先拿到165万元。

大S去年指汪小菲离婚后未付生活费,申请强制执行汪小菲的财产750万元;经汪提供165万元后获停止执行,汪小菲也对大S提出债务人异议之诉。

该案法官认为,根据夫妻离婚时的调解笔录,汪小菲应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汇款给大S,属于“定期定额”给付性质,且调解笔录中并未约定债务可相互流用或抵充,自然应该分别列计,在汪小菲未依照约定付款前提下,被大S申请强制执行财产用来清偿,没有问题,今年3月27日判汪小菲败诉;汪小菲已上诉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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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大S再以200万元生活费、500万元违约金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汪小非存在法院的165万元担保金获准;提存所根据执行命令解交165万元。

对此,汪小菲决定声明异议,主张债务人异议之诉案件尚未判决确定,根据提存法规定,不应准予解交提存物(指165万元)。

提存所解释并无审核执行命令的权限,应依执行命令解交165万元;另外汪小菲提出的债务人异议之诉既然还没确定,执行处至今也未表示应停止执行,汪的声明异议便无理由。

民事执行处则函复说明,大S有原本被停止执行的债权(750万元),去年12月7日再以200万元生活费、500万元违约金为由,申请执行,同时以汪小菲提存的165万元作为执行标的,由于两次债权不同,应核准执行命令;况且,汪小菲对民事执行处声明异议一案,已于本月5日被裁定驳回。

本案法官指出,提存所应受北院民事执行处所核发命令的拘束,将汪小菲的165万元解交给大S,并未违法,裁定驳回汪小菲的申请。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