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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所讲内容是关于民事案件管辖问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案件管辖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特殊管辖。

级别管辖主要规定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的上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还设立了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巡回法庭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