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时,征收方只对男性进行安置补偿,而对于户口一直在本村的外嫁女却不予补偿,要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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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H市王家村村民,其户口一直在本村未迁出,2020年王女士家宅基地所在的集体土地面临征收,王女士认为自己符合《H市经济开发区王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改造与安置实施方案》中的补偿与安置标准,应当享有与同村男子相同待遇,享有相同的安置补偿,但是H市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征迁工作指挥部却未对王女士作出任何安置补偿。
王女士于2020年8月9日向H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邮寄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但是对方签收之后却一直没有答复,于是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H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限期履行。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王女士是否符合安置补偿的条件。

王女士是王家村村民,从出生起户籍就一直在本村从未迁出,2008年王女士与外村的丈夫结婚并在婚后育有两子,但是其丈夫户籍所在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王女士及两个儿子一直随其父母一起生活,是同一户口下的家庭成员。1999年王女士一家以王女士父亲的名义申请了涉案宅基地,并取得了乡村居民房屋建筑许可证。
2020年王女士家宅基地所在房屋面临征收,H市经开区管委会认为王女士不符合安置房条件,因其在本村没有合法宅基地,本案主张的宅基地是以王女士父亲名义进行的,而且其丈夫的户口没有迁入本村,还强行将王女士父亲与王女士哥哥并为一户,认定王女士一户不符合补偿安置“一户一宅”原则,只能给予救济性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王女士虽然结婚,但是其户口一直在本村未迁出,并且其丈夫家也没有其他宅基地,现有宅基地手续也完全,所以对于王女士的安置补偿应当与同村男子具有同样的标准,不能因其是外嫁女而给予不平等的对待。
最后H省C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H市经开区管委会限期对王女士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决定。(许霜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