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有个小伙叫韩伊兵,家里比较穷,初中辍学后就独自一人闯荡社会了。而后来积攒了一些钱,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烧鸡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以为自己生活逐步走上正轨的他,却不知道命运马上给自己开一个巨大的玩笑。

他因为保护自己的烧鸡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而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还要从2019年12月说起,这日是一个严寒的冬天,在烧鸡店里忙碌一天的韩伊兵打算关门歇业。

突然一个人满身酒气地来到店里,这个人韩伊兵认识,是附近的于某。

于某这个人在周边的口碑,主要是他喜欢喝酒,而每次喝点酒就喜欢惹是生非,眼看这次又喝多了,不知道来店里又闹什么乱子呢。

但俗话说来的都是客,韩伊兵还是热情地问他想买点什么?

但于某却一脸厌恶,大喊着:“我来烧鸡店,不买烧鸡还能买啥?”

然后就指着一只烧鸡让韩伊兵称重,韩伊兵拿出烧鸡称了一下,告诉于某一共74块钱。

于某说怎么那么贵?但还是示意韩伊兵把烧鸡切好打包。

做完这一切,韩伊兵把烧鸡递给于某,但于某只从兜里掏出70元递给韩伊兵,并说着只有70块了,你爱要不要。

韩伊兵说这不行啊,本来就是小本买卖,一只烧鸡可能都赚不到4块。然后就恳求于某把剩下的四块钱付了。

谁知道于某听韩伊兵这么说,怒骂了他几句,并说:“这可是你自己不要的,不是我不给啊!”说着就把那70块钱揣回兜里,拿着烧鸡就要走。

韩伊兵眼看对方要走,赶忙走出柜台,要求他要么把74块钱付了,要么把烧鸡留下。

结果于某听到韩伊兵这么说直接气得打了韩伊兵一巴掌,然后推开他就要走,韩伊兵追上去为了夺回烧鸡和他发生了扭打。

后来附近的治安队发觉后,把两个人拉开了,就这样平息了一场争端。

但第二天正在店里忙碌的韩伊兵却突然被警方带走了。

原先于某昨晚上回去后发觉自己左膝盖疼痛难忍,到达医院检查后发觉自己左侧粉碎性髌骨骨折,于是报了警,他认为是韩伊兵把自己打成这个样子的。

经鉴定于某构成轻伤二级,司法机关以涉嫌有意损害罪依法将韩伊兵刑事拘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律分析

对于韩伊兵来说这绝对是个冤案,他只是为了夺回自己的烧鸡,与于某发生了争吵。在他的理解中自己是在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于某的受伤为韩伊兵所为,韩伊兵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判决韩伊兵触犯有意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而本案中,之所以引来巨大的争议也是因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韩伊兵在烧鸡被抢夺这件事中属于受害者。

那么于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吗?

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对于抢夺罪的判定,需要有数额较大的法定情节,但是在本案中,价值74元的烧鸡显然无法判定为数额较大。

所以于某的行为无法判定为抢夺罪,所以法院才会认为韩伊兵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判定韩伊兵的行为为有意损害罪。

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这个案件也要从不同的地方考虑,就比如在定罪后韩伊兵曾经说过:“我被抢走了东西,难道难道要送抢东西的人离开?”

确实正如他所言,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而最终被法院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着实给人一种“法律保护不法行为”的错觉。

这也是立法者应该考虑到的,对于有钱人来说可能74块钱只是随手就能一丢的小钱。可对于当时年少辍学辛苦养家的韩伊兵而言,这是他辛辛苦苦一天可能都赚不到的钱。

当一些十分紧迫的事情发生时,公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司法界的所有人都应当思索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也希望韩伊兵能够用申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底层人生存已经不易,若是再背上刑事责任,真的不给这个年轻人活路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