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7至9座小型客车车主: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做好7至9座小型客车隐患清零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日,许昌交警梳理了全市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7至9座小型客车,其中逾期未检验14937辆,达到报废标准16360辆,请涉及车辆的所有人尽快办理机动车年检或报废注销手续。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一项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二、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一项四款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第十二条一项七款之规定,一次记1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一项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二项规定:“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上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温馨提示
(一)未及时办理车辆年检、报废注销的机动车所有人无法参加交管12123APP“学法减分”业务。
(二)目前,全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均可办理7-9座小型客车年检业务;
(三)全市3家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禹州市生源汽车拆解回收有限公司(地址:禹州市范坡镇范坡村一组节能材料产业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杨君丽18539083399)、河南葛天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葛市大周镇金阳路西段,联系人和电话:罗军华13303990788)、许昌市金回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地址:许禹公路河街路口西北,联系电话:13700895833;0374-3268789)
(四)办理注销业务中,遇疑难问题,可来电咨询0374-5188686(南所)。
附件:全市7-9座逾期未检验小型客车明细
全市7-9座达到报废标小型客车明细
特此公告
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3年5月17日
全市7-9座达到报废标小型客车明细(图为部分车辆)
全市7-9座逾期未检验小型客车明细(图为部分车辆)
编辑:齐畅
审核:王淼
终审:方炽
来源:许昌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