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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小区的居民,购房时同时购买了该小区的一个地下产权车位。因生活需要,李某购买了第二辆车,又租用了一个地面停车位。李某至小区物业公司缴纳地面停车位的停车费,原以为按照惯常150元/月的标准缴纳,却被告知其租用的地面停车位收费标准是300元/月。李某不解,工作人员遂拿出小区业主大会刚表决通过的《车辆管理办法》向李某解释。

该办法第23条第3款载明:地面车位每户业主的第一辆车收费标准150元/月,每户业主的第二辆收费标准300元/月(已经拥有一个产权车位的业主,如还需租用小区车位,视同第二辆车)。按此规定,已经购置了一个产权车位的李某,其租用的地面停车位就要视同第二辆车的收费标准,即300元/月缴纳。李某对该办法的规定不能接受,遂将小区业主大会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办法中的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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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车辆管理办法》作出程序适当、未侵害业主的实体权益,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车辆管理办法》的作出程序是否适当以及是否侵害了李某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车辆管理办法》的作出程序是否适当。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经过相应占比的业主参与表决或同意。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车辆管理办法》包含在管理规约中,且经过相应表决程序。关于小区停车资源的分配并未超越小区内重大事项的共同管理权的范围,表决权的行使也经过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故《车辆管理办法》作为业主大会以表决的形式制定的管理办法,在作出程序上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车辆管理办法》是否侵害了李某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280条的规定,业主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侵害。具体到本案中,在涉案小区车位配置比低、小区存在“停车难”问题的背景下,涉案小区业主大会以表决形式制定小区车辆管理办法,设定业主停放车辆、租赁车位及停车收费的管理办法,系积极寻求破解业主争抢车位之困的业主自治。该办法系基于小区整体业主的停车利益考虑而对小区车位事宜作出的规范,通过以“户”为单位,进行业主承租顺位的调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案中,对拥有地下产权车位的业主需租赁地面车位按第二辆车对待的管理方案,固然需要地下产权车位业主让渡部分利益,但该管理方案系基于大多数业主行使自治权利所作出,在缓解停车矛盾上确保了每户业主的基本停车需求,具有合理性,且并未超过大多数业主的容忍义务范围。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278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280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