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

三十年前,在部队服役的胡某,为了解决婚后住房问题,在父母的资助下,与妻子一起在其父母的老屋旁边建了两间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砖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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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妻子离开家乡,追随从军的丈夫前往天津。于是夫妻二人将家具、电器及房屋都送给了妻子的姐姐王女士。

2019年的时候,镇政府决定对该地区开展棚户区改造,将该处房屋计划在拆迁范畴内。胡某夫妻以及姐姐王女士知道后都很开心。看着左邻右舍都拿到了补偿通知,胡某一家对拆迁后的生活更加向往。

可是左等右等,拆迁方就是不通知王女士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住在附近的人每天都在谈论拿到拆迁补偿之后要怎样生活,听着这些,王女士心里越来越不是味道。随着等待时间越来越长,王女士终于坐不住了,于是来到镇政府询问详情。

镇政府告诉王女士,2019年11月6日镇政府、执法局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过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因为胡某的房屋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建设砖木结构房屋 48.8 平方米,认为该处房屋违反《城乡计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建。该决定书还注明,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将予以强制拆除。”

王女士听闻此事,顿感天旋地转,好好的房子转眼就变成了违建,还要被强制拆除。

几天后,镇政府组织上百人将王女士房屋全部强拆。胡某夫妻和王女士欲哭无泪,拆迁补偿没了,现在房子也没了。一家人还没有从这个噩耗中走出来,又遭受到了二次打击。

情急之下,三人拖着疲乏的身躯轮番前往镇政府,要求相关部门给个说法,均被拒之门外。万般无奈之下,胡某夫妻联系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律师寻求帮助。

赵律师了解情况后,对胡某一家人的遭遇万般同情,决定代理此案,为这一家人讨回公道。

法庭上,镇政府表示,胡某的房屋没有计划许可,也不在自家宅基地之上。因此,胡某不具有建房资格,所建房屋属于违建,镇政府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之后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错误。

听过镇政府的辩解之后,赵律师庭上抛出三连问:1.“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有没有审查听证?2.《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如何送达给胡某的?3.强制拆除之前,镇政府有没有听取胡某或者利害关系人王女士的申辩?”

在看到镇政府哑口无言之后,赵律师继续说:“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如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实施。本案中,镇政府作出决定的目的是对胡某房屋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拆除,因此应遵照上述程序依法行事。但是,很明显镇政府作出决定时没有依照上述程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并未通知胡某,也没有听取胡某申辩,即强制拆除房屋,属于程序违法,希望法院判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决定。”

苦尽甘来终有时,一路向阳待花期。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所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在明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前,相关部门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且还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陈述、申辩权等。否则,即在程序上严峻违法。

违建房屋一直都是争议比较大的建筑,不管是拆迁过程中的违建还是生活中单纯的拆违行为都应让人信服,所有通过强拆、偷拆等方式进行的是不合法的,房屋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和处理的都关系到百姓的利益。

当然,如果被强行误认为违章建筑的话,可以随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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