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丢人了!这是什么三观?”近日北京,一男子上班时间,外出嫖娼,被公司解雇了。不料,男子却不服,他认为自己外出时,已经口头向副队长请了假,于是把公司告上了法庭!没想到的是,法院的判决“一波三折”。

段某是一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天上班时间,他向副队长请假,称母亲打电话来,说自己出门时忘记带钥匙了,现在回不了家,让他去送钥匙。
副队长同意后,段某就离开了公司。不料,第二天,段某竟然没有来上班?

公司领导这才知道,原来,头天段某请假,说是给母亲送钥匙,只是个借口,他其实是外出嫖娼去了!
不幸的是,他刚好被公安机关抓了个正着,被行拘5日!出来后,段某正常去公司上班,可3个月后,他却被公司解雇了。
公司的理由是,段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是,段某却不服,他表示,虽然是上班时间,但他已经向副队长请过假了,公司解雇他的行为是违法的,随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

5个月后,结果出来了:仲裁委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物业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后来,经法院审理认定:即使公司准假,也并非准许段某进行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物业公司无需继续与其履行合同。

有网友说,工作时间请假很正常,但请假去做违法的事情,就不正常了。特别是还被行拘了5天,这5天怎么算?难道说:“我被拘留了,请5天假。”
也有网友说,我觉得段某被开除,跟他请假没有关系。主要是他嫖娼的这种行为,在公司影响太坏,领导怕他带坏了其他同事,所以才把他开除了。证明这家公司的领导,“三观”很正,我支持!
还有网友说,这个段某真是个“人才”,做了这样丢人的事情,一般人不用公司开除,自己早就悄悄走人了,他还申请劳动仲裁?难道是怕知道的人不够多,嫌自己的名声不够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要先劳动仲裁。
嫖娼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段某嫖娼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段某的劳动关系。
作为一名员工,段某应该具备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守公司和法律法规。可是,他却利用上班时间,从事违法行为,所以才被公司解雇。

而物业公司的做法,我觉得没毛病。但公司以后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员工利用管理漏洞,在工作时间,从事不当行为。对于段某这样的员工,公司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员工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你对这件事情怎么看?你能理解段某的做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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