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扶风

香港司法界某些人士最喜欢强调有独立司法权和专业才能,最不喜欢中央要求他们有国家意识和德才兼备,最不喜欢中央对他们提出政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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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实行的“一国两制”,本身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制的政治产物,香港特区在这一政治产物下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由这一政治产物所规定,国家对负有这些权力机构的人事组成、任免等不能没有政治要求,不能不设政治标准,否则国家宪法、宪制就无从体现,等于落空,这是政治常识,也是宪法、宪制常识。

不过,这样的常识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安排下,容易被人忽略,也容易被一些居心叵测之人故意抹杀或引向抗拒一国和中央,甚至为鼓吹“港独分裂”迷惑视听。一些行政、立法、司法领域的既得利益掌权者,也会对一国和中央的政治要求心怀抵触,他们总想把自己经营的权力领地当成“针插不入,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这方面,香港司法领域表现尤甚。香港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和行业组织,会经常利用某些场合机会发表有关谈话或声明,以排除来自国家宪法、宪制对他们“独立司法权”的“政治要求”、“政治干扰”,特别是在法官和司法人员的任免问题上,更是不认同这些公职人员应该具备“国家意识”的政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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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会使出“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手法,搬出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他们自我发挥说,法官的个人意见,不论是否与政治有关或其他因素,都不在考虑之列。他们的这套“攻守之术”并不高明,因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事实上,香港《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和“总则”,已经清楚表明了对香港公职人员须有“国家意识”的政治要求,这样的精神和“总则”是笼罩在任何相关条文之上而不必具体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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