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男方起诉女方还200万 法院支持

山东烟台,一男子与比自己小11岁的女子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主张自己在两年时间为女子花费了200多万元。可两年后,女子因无法接受不了对方只有165的身高、与自己差距过大的年龄而决定与其分手。男子多次挽留未早后,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200多万。

(案例来源:山东烟台中院、@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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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析1:赠予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首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来自民法典657条)该男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该女子的转账与花费均可被视为赠予。

其次,赠与行为一旦实施,并非再无转圜的余地。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至少有以下四种情况,在赠与人承诺赠与后仍可撤销,即:(1)赠与财产的权利仍未转移(来自民法典658条);(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3)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4)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上三种情形均来自民法典663条)。不仅如此,除了撤销赠与之外,赠与人也可因自身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明显影响家庭正常生活而选择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与此同时,有些赠予是不可撤销的,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其特殊性质而无法撤销(来自民法典658条)。

最后,恋爱中的赠予行为应当区别认定。根据司法实践的相关实践总结,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即:(1)表达爱意的赠予。对于此类赠与一般来说都无需返还,主要是指在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或520、521、1314等特殊金额的赠予,或是二者在恋爱过程自然而然带来了经济上的混同从而产生了为恋爱经营而产生的共同开支部分;(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或可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对于此类赠予一般来说未达成结婚目的则需要返还,主要是指彩礼、为结婚而添置的房款、车款或钻戒等较为贵重的物品;(3)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予行为。对于此类行为一般可要求对方予以返还,主要是指恋爱关系中双方有一方为已婚,而该赠予行为所具有破坏他人或自身婚姻的目的,显然已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因赠与合同无效而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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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析2:男子可否要求女子归还其为她花费的200万元?

在该案中,男子曾多次表示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该女子进行交往,故可认定其大部分没有特殊金额数字及未在特殊日期进行转账的行为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除开男子爱意表达的赠予之外,在二人并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或可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均可予以退还。

据相关新闻报道显示,法院认为除“5200、13140”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款以及两人为维持感情关系的日常开支外,徐女士需返还俞先生共计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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