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13日9时05分,新乡市公安局接到新乡市人民饭店旅业部的报案称:该旅业部11号房间内发现了一具被被子蒙着的年轻女尸,是9时左右被两名打扫客房的女服务员发现的。新乡市公安局接报后立即点齐刑侦、技术人员和法医火速赶赴现场。

现场是一幢坐东朝西的二层楼房,女尸躺在该楼房二层11号房间北侧的一张单人铁床上,身上只穿着贴身衣裤,脱下来的外衣外裤散放在被子上。经法医检查,女尸的年龄大约在20岁左右,左边的太阳穴处有一条钝器造成的伤口,颈部缠着一根棕色的人造革腰带,左胸扎入两根拉直的回形针,直接死亡原因系勒扼颈部造成的窒息。

现场留有一只红白方格图案的人造革背包,里装有面包、馅饼、水果糖块,贴有聊城地区人民医院标签的塑料药瓶,婴儿用的围嘴,红色斗篷等物品。在屋内的方桌抽屉里还发现了一块红砖头,上面有血迹,经化验和死者的血型一致。

一个人民饭店旅业部服务员向警方提供了如下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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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正在进行业务学习的旅社服务员

“(12月)12号下午4点多,我们在新乡火车站接客人,看见车站广场附近有个警察和一个怀抱小孩的妇女转来转去,不像夫妻俩。天快黑了,我们接客人的汽车将要载客返店时,那警察才慌慌张张拉着那女的坐上我们接客人的车。到旅业部后,那警察自称叫‘李文’,拿出长治市公安局的介绍信登记,同那女的以夫妻名义住进二楼11号房间。那男的身高1米7左右,尖下颌,络腮胡子,头戴大檐帽,领章和帽徽都齐全,说话是山西口音。”

老照片,新乡火车站站房和车站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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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的初的公安民警

“(12月)13号早上6点多,那男的抱着小孩问哪儿有卖炼乳后就出去了,此后就一直没有回来,我们9点去打扫房间时就发现那女的死在床上了。”

由此,警方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凶杀案,凶手冒充警察独自作案,亦不能排除杀死母亲夺取婴儿贩卖牟利的可能性。且冒充警察作案,性质恶劣,必须从速侦办。于是新乡市公安局立即就地成立专案组,对本起案件开展调查。

专案组兵分三路,一路前往山东聊城地区查药瓶、面包和馅饼的来源;一路前往山西的长治、高平和晋城一带,查介绍信、水果糖块的产地和销售点,同时排查凶手的受害人的家属;第三路在新乡市周围的劳改单位和公安部门开展查访。

12月14日,2名侦察员在聊城地区汽车站的一个卖馅饼的老汉处查实:现场包里发现的馅饼就是这个老汉亲手打的,因为老汉掰开馅饼看的时候发现馅料里葱特别多,这是他打馅饼的独门秘笈。

老照片 聊城地区汽车站
聊城馅饼

随后,他们又在聊城地区人民医院(今聊城市人民医院)查到了当时曾经给死者所带的婴儿看病的那个儿科医生,医生向他们回忆了当时的情况:“12月11日晚上我值夜班,约摸在深夜11点多的时候,一个民警和一个农村打扮的妇女抱着一个用红斗篷裹着的男婴前来就诊,经过我的诊断判断婴儿为感冒,我给小孩开了一瓶滴鼻净和一瓶我院自制的感冒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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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儿科医生

侦察员随后拿出现场发现的药瓶请聊城地区人民医院药房的人员辨认,确认这就是12月11日晚上开出的药。

在同一天,前往长治市公安局调查的侦察员得到确认:长治市公安局没有叫“李文”的民警,也从来没有出具过任何与“李文”有关的介绍信,此人确系冒充人民警察作案。同时查清现场发现的水果糖块系长治市综合食品厂在1983年5月生产的,除了销往聊城城关公社北坝印刷厂3吨外,其余的都在长治地区销售。

12月15日11时,在新乡火车站调查的侦察员通过一个铁路乘警队长了解到:12月8日由新乡开往太原的497次旅客列车在途经山西境内的大平站时,有三个男人急匆匆地登车询问列车长:是否见到一个民警带着一个怀抱婴儿的妇女乘车?还说那个民警是骗子,是把妇女小孩骗到外地卖掉的骗子!

专案组综合以上发现总结认为:死者极有可能来自山西的襄垣、大平一带的农村。于是决定迅速派人前往襄垣,并联系襄垣县公安局的同志协助进行查访。

12月16题上午8时,一辆灰头土脸的北京212型吉普车驶入襄垣县公安局大院,此时襄垣县公安局的同行们早已先一步进行了排查,新乡来的侦察员一到就得到了最新的线索:12月9日上午,襄垣县九庄公社西南坪大队有人来县局报案称,一个自称襄垣县公安局的人将该大队的刘凤兰和她的儿子骗走,在大平火车站上了列车不知去向。

北京212吉普车

侦察员随即找到刘凤兰的婆家,向他们出示了现场发现的小孩用的围嘴和红斗篷,得到刘凤兰婆家的证实——这些是刘凤兰所生男孩的东西。至此,死者的身份查明,确系九庄公社西南坪大队女社员刘凤兰。同时,刘凤兰的婆家人还给出了男婴的一个重要身体特征——孩子的左耳上长着一颗小肉瘤。

案件的侦办取得重大进展——

随即专案组立即召集第二次案情分析会,认为罪犯在杀死刘凤兰、抱走孩子后有两种可能:一是自己收养,二是转卖他人,后一种可能性较大。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是查找孩子的下落。于是,专案组指示在襄垣的侦察员在襄垣县公安局的协助下深入发动群众,在各公社各大队进行走访,看有谁家最近抱养或买到一个男婴。同时,又在襄垣县提审了因其买卖儿童被关押的刘凤兰丈夫武某某,让他交代与其交往的同伙中有作案嫌疑的人。襄垣县公安局也积极行动起来,对之前已经排查出来的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可疑对象进行逐一核实。

12月17日中午,有群众向侦察员揭发道:前两天天王桥公社南沟大队社员李某某家买了个男婴,但李某某嫌价格太贵,已经把孩子转卖到了五阳大队,那孩子的左耳上就有一颗小肉瘤!卖家开价600,但买主一时凑不齐那么多钱,只先交了200,剩余的400约定当天下午4点结清。

16时左右,果然有一名男子哼着小调儿来五阳大队取余款,扮做买家女主人娘家舅舅的五阳大队治安主任将此人让进屋子,以买家还在筹钱为由将此人留到了17时左右,确认就是抱走孩子的个“假警察”后,几个襄垣县公安局的民警进屋直接把人拿下,拉回县局突审。

在突审中,此人极不老实并大声咆哮:“小孩是我从火车上捡来的”、“我什么也不知道”、“你们不能冤枉好人”、“你们想咋样就咋样吧!”

僵持了好一阵子后,此人起身要求解手,一个侦察员趁其不备,疾步上前,一手伸进他的衬衣口袋里直接搜出一张1984年12月13日早上7时30分新乡至五阳的火车票。直接问:“这张火车票是怎么回事?哪里来的?”

原本还“暴走”的男子这会儿顿时慌了神,头上渗出豆大的汗珠,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车票的来历。半晌后,整个人瘫坐回到椅子上:“真没想到,你们竟然跟的这么快,我说,我全交代。”

这个“假警察”真名郝满贵,时年36岁,系山西省襄垣县虒亭公社返头大队(今虒亭镇返头村)人。1966年曾因为强奸罪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1979年刑满释放后就私刻公章、伪造证件,以解放军干部“王祥”和公安民警“李文”的名义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从1979年开始到1984年一共拐卖了8名妇女和儿童,部分妇女在被拐卖前被他强暴或猥亵。

1983年11月的某天,郝满贵在虒亭公社大街上看法院布告时听到有人议论说刘凤兰的丈夫武某某被捕,于是他想黑吃黑,想把刘凤兰母子卖掉。随后他私刻了长治市公安局的公章,用其盖了几张伪造的空白介绍信,在12月8日那天穿上假警服(系自行裁剪)戴上假警帽(用铁路职工所戴的大檐帽自行修改),冒充襄垣县公安局的民警步行来到西南坪,以找刘凤兰与人对质为名,将她和孩子拐骗到了新乡。随后用伪造的长治市公安局的介绍信住进了新乡市迎春旅社。之后又带着刘凤兰母子辗转河南的安阳、山东的聊城,在聊城期间因为小孩感冒而去了聊城地区人民医院看病。

80年代初的铁路职工制服

但这次很不走运,始终没找到合适的“买家”,只好带着刘凤兰母子又回到新乡,在12月12日晚以伪造的介绍信和刘凤兰以夫妻的关系住进了人民饭店旅业部二楼11号房间。12月13日凌晨3时,郝满贵不想带着刘凤兰这个累赘,又恐她去告发,所以趁着刘凤兰熟睡,采取用手掐脖子,用砖头砸太阳穴的方式将刘残忍杀害,刘凤兰在睡梦中死得不明不白。

12月13日6时过了不久,郝满贵抱着男婴以买炼乳为借口离开人民饭店,直奔新乡火车站,买了一张新乡至五阳的车票逃到五阳,将男婴脱手转卖的时候落入法网。

至此,新乡人民饭店旅业部客房凶杀案仅用四天宣告破案,郝满贵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