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外公布了《关于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天格科技园C栋配电房“3·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

小安非常遗憾和悲痛的看到,2023年3月8日,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天格科技园C栋配电房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那么,这起事故的背后真实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避免呢?

且听小安为你娓娓道来。

2023年3月8日,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天格科技园C栋配电房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及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佛山市南海区梁海民再生物资回收经营部(以下简称梁海民回收经营部),经营者为梁志民,实际经营者为梁志明(两人为兄弟关系),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2J90812 ,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再生物资回收及批发,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北坎南南二路9号。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深圳市鑫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谐源物业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2日,法定代表人:张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36591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等,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工业大道2号A栋110。该公司系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天格科技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天格科技园的公共秩序维护、清洁管理、水电维修保养等工作。

(三)涉事配电房设备回收相关概况

天格科技园要对园区供电环境进行综合升级改造,其中天格科技园C栋配电房(简称涉事配电房)经升级改造后不再启用,于是鑫谐源物业公司将涉事配电房内的老旧设备(变压器、配电柜、旧电缆线等)回收工作委托给梁海民回收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梁志明负责,双方于2022年11月26日签订了《拆解搬运及回收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由梁海民回收经营部回收涉事配电房内所有老旧设备(包括拆除、分类、搬运等工作),双方按照拆解设备重量及报价单的价格进行结算,并在协议内明确了各自安全管理要求。协议签订后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回收事宜滞后,直至2023年3月2日梁志明才安排工人到涉事配电房内进行老旧设备回收工作。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发前作业情况

2023年3月7日16时许,梁海民回收经营部工人将涉事配电内一个变压器(高约2.2m、宽约1m)绑在叉车上往外拉时,变压器撞在配电房内一面隔墙(简称涉事墙体,详见图1)的门框(高约2m、宽约1.2m)上,导致涉事墙体发生晃动(松动),存在倒塌事故隐患。梁志明考虑到涉事墙体经撞击后存在倒塌风险,同时该墙体上有尚未拆除的金属废品,于是便安排工人将涉事墙体拆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1 涉事墙体未拆除前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8日8时许,梁海民回收经营部工人吴浩松、陈大平(死者)、陈大贤、邓陈雄、郭永智、王田清来到涉事配电房进行金属废品回收及涉事墙体拆除工作。入场作业后,涉事墙体拆除工作主要由陈大平、陈大贤、邓陈雄负责,其他工人负责配电房内尚未拆除的金属废品拆解及搬运等工作。上午开始进行墙体拆除作业后,陈大平、邓陈雄便站在一个金属架子(约2m高)上用冲击钻拆除墙体的横梁支撑柱,陈大贤则在下方配合作业。到了下午上班后,邓陈雄将金属架子还给了工业园,随后陈大平、陈大贤便开始采用底部掏掘方式拆除墙体。16时20分许,工人陈大平、陈大贤已将支撑涉事墙体左右两侧的柱子拆除,并将墙体底部基本拆空,仅保留长约20cm、宽约5cm的墙体未拆除做支撑。16时30分许,工人邓陈雄拿起陈大平放在地面上的冲击钻拆除配电房内凸起的砖层(高约30cm)时,涉事墙体突然倒塌并砸中了在下方休息的陈大平。经查:

1.涉事墙体高约5.28m、宽约6.8m、厚约0.23m,墙上开有门和墙洞;事发时,涉事墙体底部位置基本已被拆空(详见图2),存在倒塌风险。

2.涉事工人陈大平为梁志明临时雇请的工人,工资每天约为300元。陈大平参与涉事配电房老旧设备回收工作共约7天时间,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金属废品拆除及搬运等;事故当天,陈大平的主要工作是拆除涉事墙体,作业时戴有安全帽。

3.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在进行墙体拆除作业时先拆除了支撑墙体的左右两侧柱子,接着掏掘墙体底部位置,工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5.1.1条“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及第5.1.3条“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的规定。

4.事发前,工人邓陈雄用冲击钻拆除配电房内凸起的砖层(高约30cm)时,该砖层未与涉事墙体底部支撑点相连。

图2 事发时涉事墙体被拆除状况示意图

5.梁志明在涉事墙体拆除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制定墙体拆除施工方案、未对现场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知工人在进行墙体拆除作业的情况下,未进行作业现场监管,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鑫谐源物业公司未安排梁海民回收经营部拆除涉事墙体;梁志明安排工人拆除涉事墙体前未告知鑫谐源物业公司。

7.鑫谐源物业公司在梁海民回收经营部作业人员入场作业前口头对其进行了安全作业提醒;安排了公司保安部及维修部员工对作业现场进行了巡查,提供了《巡检表》等资料。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配电房门口位置休息的陈大贤立即大声呼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医护人员赶到后现场确认陈大平已死亡。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德方司鉴所[2023]病鉴字第46号)证明陈大平的死亡原因为:符合巨大外界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器官、组织(尤其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大平,男,61岁,四川省宣汉县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4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涉事墙体被工人采用底部掏掘方式进行拆除,导致墙体处于失稳状态(存在倒塌风险),墙体在自身重量作用或受到外力作用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倒塌,造成本起事故。

(二)间接原因

梁海民回收经营部在涉事墙体拆除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制定墙体拆除施工方案、未对现场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知工人在进行墙体拆除作业的情况下,未进行作业现场监管,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天格科技园C栋配电房“3·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梁海民回收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梁志明在涉事墙体拆除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制定墙体拆除施工方案、未对现场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明知工人在进行墙体拆除作业的情况下,未进行作业现场监管,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工人陈大平被倒塌的墙体砸中死亡。梁志明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工人陈大平、陈大贤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在拆除涉事墙体时采用掏掘的方式进行拆除,造成本起事故,应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梁海民回收经营部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对作业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且陈大平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两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