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审理一强奸罪,女子晚上10点应男子邀请到酒吧喝酒,凌晨送女子回家途中,男子说去酒店订两间房休息,避免回家打扰家人,女子表示同意。来到酒店,男子称没带身份证,用女子的身份证只订了一间房,不料进到房间女子看见只有一张大床,掉入男子陷阱,当晚女子被男子侵犯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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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证人曹玉刚回忆:他是酒店的安保负责人,案发当日凌晨3点40分左右,他在酒店前台接待客人,一个20出头的年轻男子进到大厅,问他还能不能订房间,他回答能,男子就给了他500元钱,要了单人间大床房。付了钱男子走到酒店门口,从出租车里接出来一个20多岁的年轻女子。两人来到前台,男子让女子出示身份证,女子便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登记住店。男子说把女子带到房间就离开,不住酒店,随后两人一起坐电梯,进到3112房间。没过多久,男子从房间给前台打来电话,问还有没有房间、能否换房,因为当时是凌晨,换房很麻烦,他就告诉男子没有房间换了。他不清楚男子离开酒店的时间。

证人陈淑芬回忆,案发当日凌晨4点半左右,蒋芳莉给她发来短信,叫她帮忙报警地址是某酒店的3112房间。她收到短信,拨通蒋芳莉的电话,蒋芳莉声音很急躁,问她收到短信没,她说收到了,她问蒋芳莉怎么了,蒋芳莉回答现在不方便讲,让她按照短信说的办,说完挂断电话。刚挂电话,蒋芳莉又给她发了一条短信,说“绑架”,她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她将情况告诉110,后110将警情转到派出所。期间,她想要蒋芳莉提供位置,又给蒋芳莉打电话,但是电话被挂断,蒋芳莉随即给她发短信说,不方便接电话。很快110给她回电话,她就把蒋芳莉的电话提供给了警方,说完后她又看见蒋芳莉发的一条短信,说“搞快点,我没办法周旋了,某酒店,3112”。

蒋芳莉回忆:案发前一天晚上10点钟,张伟叫她到酒吧玩,她表示同意,一起喝酒的有3个女的5个男的,离开酒吧她们又到街上吃宵夜。当时,她看时间已经是凌晨1点过了,怕家里人说她,就跟几人说自己要先走,张伟就起身送她。两人一起上出租车开往她住处,快要到的时候,张伟对司机说去某酒店,她就问张伟为什么要去酒店,张伟说现在太迟了回去要吵到家人,带她到酒店订两间房休息一晚。她听张伟这么说也没多想,就和张伟来到酒店。在酒店,张伟说没带身份证,便用她的身份证订了一个房间。进到房间,她看见只有一张大床,说要回家睡,张伟说换个有两张床的标间。张伟打电话给前台,前台说没有标间了,她又说要回家,张伟走到门口把门锁住让她别走,她只好对张伟说自己睡沙发。

蒋芳莉回忆:张伟提出她睡床,张伟睡沙发,她没办法就穿着衣服躺到床上睡觉。这时张伟向她靠过来想要发生关系,她很生气叫张伟滚,然后使劲推张伟用力扯其头发,想把张伟弄开。张伟一下就恼怒起来,用左手按住她右手,用膝盖跪在她左手上,说“你给老子别动,再动掐死你”,说完抓起她的头发,打了她三巴掌。她使劲反抗,张伟就用手掐住她的喉咙,她被掐得呼吸困难,怕被张伟弄死,便不再挣扎。事后,她先去洗澡,出来后张伟进卫生间洗澡,她便趁机给陈淑芬发了四条短信,让陈淑芬报警。张伟从卫生间出来,她已经穿好衣服,张伟又一次强行与她发生关系。事后,她的手机响了,张伟抢过电话接听,发现是警察打的电话,把电话扔一旁,穿上衣服就跑了,连房卡都没拿,她就拿起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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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时张伟辩解:他没有使用暴力强迫蒋芳莉发生关系,蒋芳莉是自愿的,两人发生关系后产生矛盾,蒋芳莉才拨打电话报警的。法院认为:被害人蒋芳莉陈述,其进入房间看见只有一张床要求离开,被告人张伟与酒店打电话要求换房,该事实有证人曹玉刚的证言佐证,能证明蒋芳莉不愿意与张伟同居,结合其他证据,判决:张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真实案例改编,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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