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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近年来,中医养生保健事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各种 “中医养生馆”发展前景良好。

但是,也有个别经营者为追求利益,罔顾法律,披着“养生保健”的外衣、打着“中医药”的旗子,宣传治疗疾病,甚至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也损害中医药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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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以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

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开展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

增进健康的非医疗性活动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千万不能踩以下两条红线

红线一:

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是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诊疗活动。《规范》第五条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二)开具药品处方;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明确: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但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上述行为,属于医疗活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开展。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行为,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将依据《国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罚。

红线二: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规范》第六条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进行带有医疗性质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处罚。

卫监君提醒

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不得踩“红线”

消费者在接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时

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

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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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责任

(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包括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包括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