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5日,李丰收律师出席当代中国刑事辩护高级论坛——机遇与挑战:新时代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单元研讨环节发言。

李丰收,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律师申请执业考核面试考官,湖北省律协第八届刑委会委员,襄阳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务导师,当代中国出版社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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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李丰收律师的发言内容。

感谢主持人,感谢各位老师!

听了前面专家、教授的发言,感觉到不管你喜不喜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来了,而且是带着满腔的诚意扑面而来的!来的时候就毁誉参半,几年过去之后,怎么感觉现在还是毁誉参半啊。

今天我们这个单元的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想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谈谈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刑事诉讼法》的一系列原则带来的冲击,先谈谈以下三点问题。

首先第一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各方的参与权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现以前的诉讼过程是控辩审三方格局,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形成了检察院单独定罪量刑的局面。以前的检察院是指控,现在变成了掌控,这种一控独大的局面,确实让我们刑辩律师在实务中感觉到有些力不从心,作为审判方的法院刑庭对审判程序和实体的把控与以往也有了很大的不同。

以前有个关于律师的笑话说,一个优秀的律师在法庭上不小心睡着了,醒来之后的第一句话必须是:“我反对。”,然后再问:“你们刚才说的是什么?”,法官问他:“你反对什么?”,律师说:“我怕我睡着了之后,你们就让我的当事人认罪了。”。而依照现在的制度,我们律师睁着眼睛也只能看着当事人认罪了。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进一步做好我们的刑事辩护?

第二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当事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了字之后还能反悔吗?《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实务中,当事人一旦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有八成概率甚至是九成概率被定罪。这就涉及到一些问题,法庭上的控辩审三方程序怎么进行?还有一审结束了,当事人想上诉怎么办?有些地方在实务操作中,检察院会表示,如果当事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了字,就不能当庭翻供,也不能够上诉了。一审判决之后如果当事人还要上诉,那么对不起,“上诉不加刑”这一条原则可能就不适用于该案了。为什么?因为实务中有些地方检察院要同步提起抗诉。

前段时间一个律师同行跟我说,在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中,办案检察官给他打电话:“认罪认罚的结果已经出来了,你过来签个字,然后给当事人做做工作。不签也行,不签我们可能会更重。”我听了后,说这个检察官还是很不错的,他最起码没有把后面法院阶段的话说完,那就是“如果你们不同意,法院要是判轻了,我们还有可能抗诉”,是的,检察机关确实有这个权力。

这就涉及到第三个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法律角色定位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担任什么角色?到底是诉讼参与人、见证人,还是当事人、担保人?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签字是什么法律效力?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律师还能不能有不同观点?还能不能行使独立辩护权?

加上新近推出的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刑事案件全覆盖制度等等,实务中确实稍微有点乱。

我有幸担任市人大代表的这几年,参与了对古城墙、汉江水等项目的保护性立法,这些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都是通过立法层面解决的,现在都做得很好。就像上午周光权老师发言时呼吁的,律师要为立法、宪法的实施做出贡献。我们希望各位专家、教授、学者能够共同呼吁,在立法阶段进一步地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同样地,律师通过合法渠道、立法渠道积极反应在实务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献言献策,对于从立法层面完善刑事实务中的问题也十分重要,这确实是当前新时代刑事辩护、刑事律师该走的路。

最后总结,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刑事诉讼法》一系列原则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其中包括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的冲击、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冲击、对“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原则的冲击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在立法层面上得到解决,大家会很迷茫,甚至很抓狂,有些人已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但仍然解决不了这些问题。

为了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与效率,必须从立法层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确保无罪的人不会虚假认罪,形成冤假错案;有罪的人能够自愿如实的认罪,得到从宽的处罚。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