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公示栏贴出了本月物业服务费的布告,其中一些费用只列出了总额,没有列出各项项目的具体费用,小区大部分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所有项目开支总数及细节,接受大家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他们只要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规定的服务要求展开工作,定期公布,告诉大家是收支平衡还是超支便可以了,又不是审计,不需要公布细节。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因此产生了纠纷,后来双方争执不下,闹到了法院。

【纠纷处理】

法院认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系委托合同关系,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业主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因此,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所有项目开支总数及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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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关系是一种民事经济关系,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从合同的分类理论来讲,物业管理合同属于劳务合同,主要涉及劳务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劳务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讲业主知情权,并不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每做一件事都必须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汇报,得到批准,而是业主需要了解一些关系到小区居民生活、学习、休息、环境建设,管理水平的重大事件,即对的部服务企业账目的了解。也是怎体了解,如每个人月收入多少,各英物算的出里作开变多少,这些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出现的亏损原因何在等。并不是每一笔支出做什么用、是否合理都需要物业服务企业说明,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应清楚地知道自已在扮演什么服务角色,以及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范围。否则就会出现类似本案的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业主享有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了解;

2、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主公约进行了解;

3、业主有权对每个月的经费收入与支出情况进行了解;

4、业主有权对住宅小区内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故(事件)进行了解;

5、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内容的重大调整、修改进行了解;

6、业主有权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解;

7、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投诉情况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