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垫江县法院公布一则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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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今年6岁,是屈某、易某未婚同居期间生育女儿。2018年2月,屈某聘请马某为保姆,约定月工资3500元,小花交由马某接回家中代为照顾。

不久后,屈某、易某分手,在支付马某3个月工资后,两人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资,也不接走小花。看着年幼的小花,马某于心不忍,便自行垫付小花所需生活费并代为抚养照顾至今。

期间,为了更好的照顾小花,马某特意将小花的入学信息登记为马某甲,并以母女相称。至今,屈某、易某仍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小花接回复阳,也不支付马某多年代为抚养照顾费用。

2023年2月,因担心小花没有户口无法上学,马某向垫江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垫江县民政局向法院提出撤销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马某为监护人。2023年4月,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判决撤销屈某、易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马某为小花的监护人。

【豆哥说法】

①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屈某、易某相互推诿不履行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符合《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法院依法撤销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马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②屈某、易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仍需支付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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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权是一种“资格”,既包含监护的义务,也包含监护的权限。

抚养费是父母对应当负担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监护资格被撤销,并不影响未成年人父母对子女继续履行支付抚养费用。

虽然屈某、易某被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是仍应当支付抚养费用。

③申请撤销监护人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