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爱他们的朋友,咬他们的敌人,和人不同,后者无法纯粹地爱,在客观关系中,总是爱恨交织。”

——佛洛依德

  

养狗可谓是当今社会的一大潮流,对于不少人来说,狗不仅仅是宠物还被他们当做家庭成员。而在过去以及现在的广大农村地区,养狗不仅是为了陪伴,更多是为了看家护院,但狗误伤人的事情也屡见不鲜。

如果误伤好人理应赔偿,但如果伤到的是心怀不轨的人,那又应该怎么办呢?在广州就发生了一起案件,男子盗窃时被狗撕咬身亡,家属向户主索赔66万,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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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是土生土长的广州人,十八岁不到就外出打拼,到了30岁时他已经是一个事业有成的小老板了。人有钱的第一件事就是买房,赵先生也不例外,为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他在乡下老家斥巨资建了一栋别墅。

别墅别具一格,在成片的农房附近更显得金碧辉煌,赵先生心满意足,唯一的遗憾就是他还要回城里工作,每年也就只有放长假的时候才能回去休息几天。可即便如此,赵先生在装修上还是花了不少心思。

光是家电和灯具就花了几十万,因此对于自己的这套房子他十分爱护,为了以防万一,他还买了两条颇为凶猛的狗来看家护院。因为他不常在,所以他给邻居开了不少钱,让他们有时间时给自己喂喂狗,邻居欣然应允。

赵先生临走之前特意将狗舍搬到大铁门附近,既方便邻居喂食,又能吓住来行窃的小偷。可谁知就是有一些利欲熏心的违法之徒,见到狗也不怕,反而还想将狗也偷走,小偷田某就是其中之一。

田某是十里八乡出了名的盗窃惯犯,不找稳定的工作,每天就是无所事事的在街上晃悠,没钱用就趁着别人不注意顺走东西。2016年8月份,天气炎热,田某打算去瓜棚里偷点西瓜消暑,可瓜农们已经被他烦的不堪其扰,连中午都有人在瓜棚口看守。

“难道自己要两手空空回去吗?都说贼不走空,这可不太吉利啊”,田某心有不甘,慢慢的踱步到赵先生家门口,看见了眼前豪华气派的别墅和门口两条冲着他低声嘶吼的恶犬,可谁知田某非但不害怕,心里还打响了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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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房子里值钱的东西肯定很多这不必多说,两条狗看起来似乎也能卖个好价钱,田某当机立断,回到自己家里买了一包迷药撒在酱大骨上,又抓紧时间返回别墅,趁着邻居不在将骨头丢进院子里。

他实在着急,还没等迷药生效便匆匆翻进院子里,他全然忘记院子里的狗是两条力气巨大无比的恶犬,两条狗一听到声响便扑向了田某,不顾药效对着田某一阵撕咬,等到邻居回来发现时,田某已经面目全非死在了院子里,两条狗也因为迷药过量而死在院子之中。

赵先生接到邻居的电话赶回老家时,警察和小偷田某的家属已经抵达现场,进行调查以后确定了田某入室盗窃被狗咬死的事实。

对于田某的死赵先生起初也是感到愧疚的,虽然起因是田某盗窃,但的的确确是自己家的狗咬死的,因此赵先生给予人道主义愿意主动补偿4万元。但田某的家属却将死亡原因归咎于赵先生,要求他赔偿66万元。

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最终田某的家属将赵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院,索赔66万元。

在本案中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赵先生究竟需不需要为田某的死承担责任;第二,赵先生的邻居受托饲养狗的行为是否会成为其分担责任的根据;第三,田某自行闯入民宅盗窃的行为能否成为赵先生免责的条件。

首先,赵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对自己所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中的情况确有些特殊,赵先生的确是动物饲养人,但他所饲养的动物并不是禁止饲养的犬种,并且远离城区,这一方面并无违规行为。

除此之外,赵先生并不在别墅生活,对于小偷会给狗下迷药,翻墙进入院子激怒狗的连续行为他并不知情,也无法提前预料,这明显超出了正常人能够预见的合理范围,因此赵先生并不存在过错行为。

其次,赵先生的邻居接受赵先生的请托喂养两条狗,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此过程中,邻居不仅给狗拴上铁链,还会将铁门紧闭,防止狗外出伤人,因此已经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并不需要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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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民法典》明确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田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认知能力,对于自己可能遭受的危险应当预见。

而且明知盗窃行为违法,田某依旧为了钱财将自己置于险境之中,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驳回了田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赵先生不必为此承担责任,但他最终仍旧补偿了家属4万元余元。

案件就此告一段落,常言道多行不义必自毙,坏事做尽的人最终会受到严惩,田某因为自己的一己贪念损失了一条命,这或许就是咎由自取吧。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