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侵权请联系 法律顾问 房律师15952666272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网友发帖

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新政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请市医保局详细解释一下,具体哪些费用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哪些费用又不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即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

市医保局回复

网友:

您好!

对于您咨询关于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中哪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简称“医保三项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关于三项目录具体明细内容,可到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官网首页医保查询页面获取。

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22]44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800 元/年、退休人员 5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9000 元/年。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7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65%,退休人员基于上述标准提高 5 个百分点(原仅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补足12412.8元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如还有疑问,可拨打医保咨询热线电话:83290049。或关注“兴化医保”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医保政策。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兴化市医保中心

2023年5月17日

发布∶兴化三水园论坛

免责声明:文章版权属于原著作权人,平台不持立场,若您认为此文不宜被收录供大家免费阅读,请给我们留言,我们收到通知后,会立即将您的作品从平台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