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地说: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先交付>先付款>先签合同

第七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先交付>先登记>先签合同

普通动产考虑了付款,特殊动产不考虑的原因是什么?

二、问题解答

这可能涉及到司法实务中的社会利益与效率考量,是在立法中对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时应注重订立合同、注重登记的一种倡导。

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订不订正式的合同都行,但这是站在买卖合同的总体上来说的,具体到特殊动产,非要式来成立一个合同的可能性很小,毕竟都是标的额比较大的商品,买卖双方通常都会比较慎重,但有没有不订合同来交易特殊动产的呢?

肯定还是会有的,特殊动产交易的参与人是所有民事主体,包括组织和自然人,芸芸众生,不是所有人都有审慎理性的觉悟的,尤其是标的额往往并不真的很大的情况,比如说个人之间的二手车转让。

但是大家要注意,所谓的特殊动产,其实就是标的金额比较大的交通工具,不是地上跑的就是海里游的,甚至是天上飞的,刑法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里不是就有一种交通工具型么,总之这些东东都是拉得起风,搞得死人的东东,是有危险性的,政府为这些东西都专门设置了很多的部门来管控,慎之又慎。

这种性质的标的物,极易引起纠纷,在转让的时候如果没有合同规制和证明,没有登记变更,可以想见会有多麻烦。

而事实上确实会存在有些人心大,所有权转移后还迟迟不办理登记变更的情况,以车为例,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实际车主”这个名词就是这种情况。车已出手,但没有变更登记,出门把人撞了,相对方肯定先会追着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搞事情。如果这时候登记车主能拿出合同,证明自己的车已经转让了,实际车主另有其人,那么就可以从责任中脱离出来,如果不能,那就麻烦不少了。

这就是合同和登记的规范性的好处。

我们对比想一下,一个人合同都没订,上去直接把钱付了,就想开车走人,另一个人本着理性审慎的态度议定合同,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后果,然后再付款交付,变更登记。对比这两个人的履行优先性的话,选择让哪一个人优先,对于社会安定、事务效率更为有利呢?

当然是订合同、办登记的人比只付款的人更靠谱有没有?

所以,从社会利益角度来考量,特殊动产这种危险家伙的交易,就不能重付款,而要重形式——合同和登记。甚至要说,更不提倡没有合同直接付款这种类同于野蛮的交易方式。

这大概就是立法中对于履行优先判断,排除掉对付款的考量的原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剩下一个问题:如果以上的思考正确,那么对于特殊动产,为什么还要允许非要式合同的存在呢?直接立法规定必须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不予认可不就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大家的行为都合乎理性审慎善良的原则了么?

这大概要从特殊动产这一标的物的另一方面属性来看了:特殊动产的交易参与人,毕竟还是普罗大众占了绝大多数,对所有的同志都提出这样审慎理性的要求,可能并不现实。如果一刀切地对于非要式的特殊动产买卖合同都不予认可视为无效,那么可能更加不利于保护交易参与人的权利。

所以,特殊动产的履行顺序判断标准,就在这种给予参与人充足的自由度和以社会利益考量为方向予以倡导之间,小心地求取着平衡。

也更形成了现在这种交付大于登记,登记大于合同,而把付款排除到了判断之外的标准。

【免责声明】

“大工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来源“大工律师”,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