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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越来越近啦!不光是运动赛事和比赛成绩,比赛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关注。成都大运会即将召开,今天我们继续来聊一聊关于大运会的相关法律知识点。

在北京冬奥会短道速滑男子500米半决赛上曾经出现了惊险的一幕!

半决赛中,韩国选手黄大宪与加拿大选手史蒂文·杜博伊斯发生身体接触,失控冲出赛道,但未收起冰刀,锋利的刀刃直向武大靖脸部,武大靖不得不降速以躲避这一危险动作,导致被身后的哈萨克斯坦选手超越,最终错失卫冕奖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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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世界杯日本站女子1500米决赛,韩国选手郑恩珠强行犯规、奋力将中国选手周洋推出赛道,导致周洋在高速滑行中摔倒,出现了脑震荡的症状,并造成了后脊椎错位。

2010世界杯男子500米半决赛,韩国选手金炳俊绊倒中国选手韩佳良,导致韩佳良腹部多处被冰刀严重割伤。2011年8月,年仅24岁的韩佳良因伤退役,提前终结了自己的短道速滑职业生涯。

在为这些运动员惋惜之余

不少人也发出了自己的疑问:

运动员在竞技比赛中受到伤害时

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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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体育竞赛,特别是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是可能出现人身损害的后果的。

因此,在体育竞赛规则和道德规范中,这种冲撞虽可能被判犯规而对参赛人判罚,但对因这种冲撞造成人身伤害的致害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受害人同意这一民法理论所决定的。

在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习俗,属一种社会公共道德。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精神,应由受害人所在的单位来承担医药费。

比赛过程中如果一方运动员犯规

致使另一方运动员受伤

犯规方是否应该给予受害方

补偿和精神抚慰金

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风险,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参加体育运动本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对于自发组织自愿参加体育运动的人在运动中非主观故意致人伤害的或者自身受到伤害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属于侵权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是否存在过错不能简单的以其是否犯规为衡量标准,因为即便犯规,也不等于行为人存在故意伤害对方的故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者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结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在受害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对方给予以一定补偿。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审核/普法与依法治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