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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李沧综法罚决字〔2023〕第23100090号:青岛鑫鹏宇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14时在李沧区铜川路与九水东路路口西北侧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鑫鹏宇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