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四川总督文绶派快马递呈的有关“四川九岁童刘縻(读mi)子杀害李子相”的拟罪卷宗,由刑部进呈给乾隆皇帝,请乾隆皇帝御笔批复此案。
据四川总督文绶称:乾隆四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盐亭县管辖内的村童刘縻子与李子相、李润,同在河坝草场牧羊。三人年岁相当,均为九龄童,尚不满十岁。
期间,李子相拿出随身携带的葫豆(又名蚕豆、回回豆),交给李润点火烤来吃。刘縻子闻到豆香,于是上前讨取。李润给了刘縻子一颗,刘縻子将豆吃掉后,又向李润讨取。
李润不给,于是两人发生口角,继而演变为武斗。李子相见状,上前帮助李润,一同追打刘縻子。刘縻子先用一块石头将李润的额头打伤,继而又用拳头猛击李子相的左肋数下。
李子相站立不稳,仰面栽倒,被一块尖石垫伤右腰眼,旋即背过气去。刘縻子不肯罢休,朝着一动不动的李子相小腹、胸口部位狠狠地踹了几脚,方才作罢。
待刘縻子赶着羊群离开后,额头受伤的李润上前呼喊李子相,见李子相没有反应,于是慌忙回家将李子相的父母喊来。但很可惜,李子相早已气绝,大罗真仙也无法使其复活。
李子相的父亲李鸿山随即将打死儿子的刘縻子告到官衙。刘縻子供认不讳,又有李润作证,故而盐亭县依律拟判刘縻子“绞监候”,另需赔偿给死者李子相的家属二十两银子的埋葬费。但由于刘縻子仅是九龄童,尚不满十岁,因此还需上级衙门予以重新裁断。
案卷到达总督衙门,四川总督文绶与幕僚看过卷宗后,他认为盐亭县对于刘縻子“拟绞监候,秋后处决”的拟罪判决合理。但幕僚之中有人却认为这个判决太重,依照《名例律》:“凡十岁以下犯杀人罪者,应议拟奏闻,取自上裁。”
也就是说,对于这种年龄的杀人犯,案卷需要进呈给皇帝亲自过目,由皇帝御笔圣裁。但依照规制,在进呈皇帝过目之前,须先递交到刑部,由刑部重新议定之后,方能进呈给皇帝。
刑部看过卷宗后,将对于刘縻子的“绞监候”,改为“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之所以这样改,是因为刑部参照了发生在雍正十年的“丁乞三仔案”。
当年,广东十四岁少年丁乞三仔,用石头击中十一岁少年丁小狗的额头,致使丁小狗不治身亡。鉴于丁乞三仔年仅十四岁,且又是被丁小狗欺凌后才予以反击,故而雍正皇帝御笔亲批,将对于丁乞三仔的“绞监候”,改为“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刑部认为,十四岁的丁乞三子尚能因为年少,而不必为死者偿命,又何况当时只有九岁的刘縻子呢。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刑部将有关刘縻子杀死李子相的卷宗进呈给乾隆皇帝。没想到皇帝派人将案卷发回刑部,要求刑部重拟。显然,乾隆皇帝对于刑部的拟罪结果不满意。
刑部在揣测圣意后,又将“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改回“绞监候”。重新进呈给皇帝之后,于乾隆四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得到皇帝御笔亲批:“依议。钦此。”
皇帝之所以一定要杀刘縻子,是因为他认为刘縻子有暴戾之气,所以必须要严惩。其原话是:“庶可戢童年暴戾之气,而不致以姑息滋患矣”。
在他看来,刘縻子虽然是一稚气少年,但是暴戾之气尤盛,索豆不成,便以老拳招呼,在李子相倒地不起后,非但不予营救,反倒继续施加暴力,致使李子相殒命。似这等人,非杀不可!
此案记载于清代刑狱档案之中,对日后针对少年犯罪的量刑,起到一定参考作用。但以今人的角度重看此案,似乎乾隆皇帝过于心狠了一些。不知各位看官有何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