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比较多。行政赔偿的核心,无疑是赔偿数额的多少。在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是原告举证、被告举证,还是申请评估鉴定,或者由法官酌情认定赔偿数额呢?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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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确定行政赔偿数额时,先由原告举证。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的赔偿数额无法认定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21)青行赔终51号认为,在被诉行政行为确已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原被告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依法对损失金额予以认定。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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