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印发《华容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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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房票安置三种方式进行。同时,以房屋征收奖补方式为引导,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实现房屋产权调换,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

[第十二条]房屋产权、用途、面积及合法性认定

一)已经登记的房屋,其产权、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未登记房屋按照省市规定的认定程序进行认定;集体土地房屋以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农业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房屋产权、用途、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据实申报,评估机构、村组干部、乡镇专班现场测量签字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上报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审批,并向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经认定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项目调查公告或现状锁定后出现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其他补偿

1.搬迁补助费: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作一次搬迁费补助,每户补助1000。房屋实行实物安置的作两次搬迁费补助,每户补助2000元。搬迁腾房后,一次性支付。

2.临时过渡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4元/㎡·月标准,一次性付3个月临时过渡费。

■选择现房或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4元/㎡·月标准,一次性付6个月临时过渡费。

■选择期房安置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过渡期原则上按27个月计算,临时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核算)4元/㎡·月标准执行;实际过渡期不足27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临时过渡费;超期过渡费按6元/㎡·月标准执行,在办理房屋安置时一并结算。

3.房屋补偿标准: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的1.5倍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结合房屋现状评估确定,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参照《华容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

4.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照《华容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华容政发〔2021〕2号文)由评估公司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及其他相关补偿政策评定执行。

5.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1)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2)宅基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核定的使用面积为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以被征收人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无证、无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手续,且仅此一处住房的,宅基地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组织村组、评估机构及被征收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测量核定。

3)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不足14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使用权补偿;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超出140的,按140㎡计算使用权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被征收人一户有多处宅基地的,只补偿一处宅基地。

4)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500元/㎡执行

6.生产、经营性补偿

被征收人将持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或全部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能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50㎡以内(含50㎡),根据生产经营面积给予0.5万至1万元补偿(含营业、停业补偿、搬迁等全部费用,下同);50㎡以上,根据生产经营面积给予1万至2万元补偿,最高不超过2万元。无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但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组织村组(社区)及相关人员共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营业补偿。

7.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在此条款(四)中所涉及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中相关条款执行(长按下方二维码全文查看)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安置标准

1.原则上房屋安置指标按被征收人在本辖区内的户籍人口计算,户籍人口每人40㎡,且只能享受一次。户籍人口由公安部门审核。

2.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另行享受奖励政策。

1)在外上学、户口临时外迁的学生,提供相关证明后给予被征收户40㎡的安置指标。

2)户籍外迁的部队服役义务兵提供相关证明后给予其40㎡的安置指标,对于实行买断安置的复原人员,可以享受安置政策。

3)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士,增加40㎡安置指标。

4)户籍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内已婚未育夫妇,增加40㎡的安置指标。

5)独生子女家庭户,凭独生子女证每户增加40㎡安置指标。

6)对脱贫户、因住房安全没有保障而纳入的监测户、特殊困难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无住房的低保户)给予政策扶持,确保拆迁的脱贫户、因住房安全没有保障而纳入的监测户、特殊困难家庭住上安置房。

7)以上(3)(4)(5)只享受一次、不可累计叠加。

3.特殊情况

1)对于出嫁离婚或丧偶回拆迁区域居住的女性,户口在本村且履行了村组各项义务的,可以给予其40㎡指标面积。

2)对于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正在服刑的,可以给予其40㎡的安置指标面积。

3)组合家庭带来的子女,户口不在本村,但经法院判给该家庭且履行了村组各项义务的,可以给予其40㎡的安置指标面积;丧偶方带来的子女,可以享受安置指标面积。

4.原户籍在该村,因工作变迁,其户籍已迁出的人员,其祖居被征收时,可按征收一栋安置一套的方式,采取就近靠档原则,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屋面积,最多可购买一套安置房。

5.安置人口指标计算:以现有该村户籍人口为基数,截止安置房分配时,安置人口如自然减少,不减少安置指标,如自然增长符合计算安置人口指标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6.其他特殊情况,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评估机构、村组干部、乡镇专班现场签字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上报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审批,并向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适用华容区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对象,由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 : 综合鄂州华容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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