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 4 7 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简单来说医疗期就是一段解雇保护期。是法律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一种倾向性的保护。

一,医疗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通常是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条件作为确定医疗期限的标准。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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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疾病医疗期满的延长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劳动者在医疗期可以享受的权利

1,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休息)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不被辞退的权利”,除劳动者有重大过错外,用人单位不能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终止。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四,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目前,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仍一直沿用原劳动部颁布的两个文件,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由于相关文件产生的时代背景所限,“医疗期”的规定都太过抽象和原则,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因此,各地方对医疗期工资待遇的具体发放标准并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

第关于医疗期工资待遇的规定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a、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5修正)》第二十条之规定;

b、按照员工的工龄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如《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三条、《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c,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但是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医疗期工资待遇都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医疗期与病假相辅相成,“病假”,属于经营管理领域的概念,是“休假”的一种,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而“医疗期”则属于法律概念,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以及劳动者的“病假待遇”等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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