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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离职这个环节矛盾最容易爆发。四川的王某在一银行支行担任行长。当年二月份,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要离职,分行的人事经理也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王某也积极配合公司办理物品和工作的交接手续。二月份,另一家公司向王某出具了一个入职通知书,要求王某在三月份携带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相关个人资料入职报到,月薪8万。就在三月初,银行的纪检委发布了王某等相关人员失职失责造成重大不良贷款问题的立案审查通报。王某的离职审计由分行的合规部进行,因为发现了上述问题,暂缓办理离职手续,直到问题解决。这事拖到了七月份,王某忍无可忍,提起了仲裁,11月份做出仲裁,银行按照每月8万的标准赔偿王某八个月的损失,一共64万。员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如果是被迫离职,随时通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一个单方解除权,公司是无法阻止的。至于离任审计审查,员工有义务配合调查,但是这和是否可以办理离职手续是不冲突的。离职证明公司应该在离职当天向员工开具,因为不开离职证明,给工员入职新单位造成阻碍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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