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榆林中院与榆林新闻广播合作特别推出《直播榆林—民法典》系列访谈节目,每周邀请榆林市两级法院优秀法官解读民法典,用日常生活,翻开《民法典》。

第二十六期: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直接继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立法精神,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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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访谈(二十六):美好生活有亮“典”——《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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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嘉宾: 王小东,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 2000 年 9 月起在绥德县人民法院工作至今,先后担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现任义合人民法庭庭长,参加法院工作 23 年。

曾被市委政法委授予“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被市中院授予“调解能手”、“办案能手”、 “执法办案先进个人”,被绥德县委授予“优秀第一书记”、“最美政法干警”, 被共青团绥德县委、绥德县文明办授予第十三届“绥德县十大杰出青年”,被 县委政法委授予“执法办案先进个人”, 被绥德县人民法院授予“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办 案能手”、 “优秀法官”、“执法办案先进先进个人” 等荣誉称号。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像一个无形的天网护航着人们的美好生活。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融入到群众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希望我们在节目里普及的法律知识,你永远不会有用到的一天。

来源:994榆林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