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奸罪。被告男子与受害女子是很好的朋友,女子有男朋友,一直将被告视为自己的哥哥,不料在女子喝醉酒后,被告趁机强行发生关系,当时女子处于怀孕期。多年过去,本案仍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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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证人刘宏靖回忆:2010年9月15日下午五点多,他与朋友高建斌在镇海区一间餐厅吃饭,后来,周卫琦带着一个女子过来,几人一起吃饭同时也在喝酒,那名女子喝酒后脸上很红。到晚上8点多,他因为有事先走了,走的时候,高建斌、周卫琦和女子还在喝酒。

证人高建斌回忆:刘宏靖有事离开后,他、周卫琦和女子一直吃饭喝酒到晚上10点过。吃完饭他们商量去足浴店洗脚按摩,那名女子到足浴店已经醉了,洗脚时一直在睡觉。到了凌晨0点多,那名女子和周卫琦一起离开足浴店,他没和两人一起走。

证人赵付民回忆:9月16日凌晨2点40分左右,他正在镇海区负责的酒店办公室睡觉,周卫琦打电话把他叫醒,让他去该酒店322房间处理事情。他到322房后,看见周卫琦和一名女子在里面,女子很生气地叫周卫琦还她手机。当时,女子说“我把你当成哥哥,你怎么能对我做这种事情”。周卫琦看见他,就叫他帮忙问女子想怎么处理这个事情,那个女子说要叫周卫琦付出代价,随后两人离开酒店。周卫琦之前给他们酒店提供过装修服务。

证人高薇回忆:应该是9月17日早晨7点多,陈丽娟给她打电话说被一个男的强行发生关系,很快她与陈丽娟见面。她认为这件事情应该报警处理,就劝陈丽娟不要有顾虑,随后她陪同陈丽娟一起报警。陈丽娟当时是怀起孕的,也有男朋友,被那个男的强奸后陈丽娟想把孩子打掉,找她借钱做了人流手术。

被害人陈丽娟回忆:9月15日下午,周卫琦打电话约她吃饭,随后周卫琦带她到一家饭店,见到已经在饭店的两名男子,几人在一起吃饭、饮酒。她喝了几瓶啤酒后感觉头晕,吃完饭,周卫琦又带她到足浴店洗脚,直到16日凌晨,期间她一直感觉头晕。离开足浴店,周卫琦带着她到酒店订房间让她休息,进到房间后,周卫琦见她还是不清醒,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她一直想推开周卫琦,并告诉周卫琦不要这样。事后,周卫琦怕她报警,将她手机抢走,还叫一个男的来劝她,她跟周卫琦叫来的人讲了情况,并且说要周卫琦受到惩罚。

陈丽娟回忆:离开酒店,周卫琦开车带她到蟹浦镇,她自己乘车回到住处,因为担心名声不好,她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男朋友知道这事后跟她吵架,分手了。期间她跟周琦卫发过消息,说:“你把我害的很惨,男朋友跟我分手了,我还要去做人工流产,这些都是你造成的”、“你害我什么都没了,怎么负责”、“你和我去报警吧,孩子没有了,造成的伤害,你要付出双倍代价”。后她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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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到案后,周卫琦供述:2010年9月15日下午,他约陈丽娟、刘宏靖、高建斌吃饭,当时几人喝了不少酒。吃完饭他们三人去洗脚,陈丽娟说自己头昏,他就到案发酒店订房让陈丽娟休息。进到房间,陈丽娟又说头晕、躺到床上,见状他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陈丽娟是在抵抗。后来,陈丽娟不停大哭,说要报警,他就把陈丽娟手机抢了,然后叫来酒店的负责人赵付民劝说陈丽娟。离开酒店时,他将陈丽娟送到蟹浦镇,陈丽娟自己坐车走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卫琦提出陈丽娟是自愿发生关系、辩护人提出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等意见,与陈丽娟陈述及周卫琦供述等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周卫琦行为构成犯罪。即使周卫琦强行与陈丽娟发生关系后,陈丽娟向周卫琦索要过钱财,亦不能说明陈丽娟是自愿。判决周卫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验总结

男女之间如果不是谈恋爱,尽量不要有私交,更不能单独相处,否则容易发生不道德、甚至犯罪的行为。异性纯友谊,只是一种理想情况,甚为罕见,敬而远之为宜。本案,您有什么看法呢?

(真实案例改编,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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