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其代理的被判十年半的“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其父粉刷新屋,静待儿子归来。
5月11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健律师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透露,他代理的当年轰动全国的,最终获刑十年半的“大学生掏鸟案”的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视频一经发出,就引起了网友热议。而“掏鸟案”本身,也是中国司法进程的一个重要节点。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新生闫啸天回家过暑假,假期间和同乡王亚军相约去掏鸟,2014年7月18日,二人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处人家门口的大树上发现了一处鸟窝,当时,房屋的主人,还有闫某的几名同学都在旁边观看,第一次,二人共掏了12只鸟,逃跑一只,死亡一只,最后剩了十只。
掏鸟一事本来稀松平常,笔者小时候也从砖缝里掏过麻雀窝来养小麻雀,可惜没养活,然而,闫某掏的不是一般的鸟窝,是燕隼,而燕隼,是我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那么闫某知道自己掏的是燕隼吗?尽管之后闫某的父亲多次上诉表示闫某不知道那是燕隼,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保护动物,希望以此减轻闫某的刑罚,但闫某当时的询问帖子依然证明,闫某不仅知道那是燕隼,还很清楚它是国家保护动物。

在询问帖子中,有人曾告知闫某它询问的鸟是国家保护动物燕隼,然而闫某对此置若罔闻,并表示:你们都没有胆量,我可不怕下地狱...。
随后,闫某和王某将燕隼以150元左右的价格将8只燕隼卖到了郑州,闫某独自卖到洛阳2只。
7月27日,尝到甜头的闫某和王某再次来到当初掏鸟窝的地方,这次他们如法炮制又掏了两个鸟窝,捉到燕隼2只,其他隼科鸟类2只,并再次发帖:小鹰已经卖完,大鹰已到,想要的速度联系。

旧版司法解释
7月28日,当地森林公安根据群众举报来到闫某家中,现场查获两只燕隼,两只其他隼科鸟类,还有一只前天闫某卖回来准备倒卖的凤头鹰。
由此可以看出,闫某的行为,绝不是其父所说的“小孩子感兴趣,掏两窝鸟,危害不大”,而是非法捕猎,售卖国家珍稀保护动物,并在网友提醒后,仍不悔改,二次捕猎,售卖珍稀鸟类,借以牟利。而旧版司法解释中,贩卖隼形目鸟类,10只以上属于特别严重,处以5-10年有期徒刑。

新版司法解释中隼形目单只价值
因此,2015年,河南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闫某非法捕猎、收购、贩卖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罪,判决闫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判决后闫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1日,二审作出最终裁决:维持原判。
案件宣判后,因为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量刑解释。

解释中,对旧版根据数量来划定情节严重程度作出改变,改为由野生动物价值划定,如价值在2万-20万元以内的,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亡的,当事人如果有退赃退赔,认罪悔过表现得,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因此,如果闫某犯案是在今天,或许可以免除牢狱之灾,然而闫某以一己之力推动中国司法进程,也算是无心插柳柳成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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