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发生车祸事故,造成了他人损害,不论该车祸事故是有意思联络还是无意思联络,可以确认的是,事故中的多辆机动车对受害人构成了共同侵权一说。那么,由多辆机动车引发的车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各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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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陈继律师解答: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可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这既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也能在不慎发生事故时减轻自身经济负担。至于超出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可以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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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陈继律师解析: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继律师简介

专注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和法律顾问等工作,经验丰富老道,年轻干劲足,责任心强,追求从个案寻求长期合作机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