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采取的一种救济途径,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如果对行政诉讼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检察监督。那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行政诉讼进行哪些监督呢?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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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可以进行以下检察监督。

其一,从监督的范围来看,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进行监督,包括了行政诉讼的全过程。

其二,从监督的形式看,有检察建议和抗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其三,人民检察院还担负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并依法提起公诉的职责。检察机关在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及时立案、侦查乃至提起公诉。

宋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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