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雷、通讯员张瑞岚报道:自备车辆派送货物,以送件量计算报酬,运输司机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随着快递业的迅猛发展,快递员、运输司机与物流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也不断涌现。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一宗新业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

2021年6月起,小周(化名)自备车辆到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派件工作,派送任务由公司负责人或站长安排,未按规定完成派送任务将被罚款,其报酬按送件量结算。2021年11月,小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高温津贴等合计41284.5元。仲裁裁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小周不服,诉至法院。

物流公司辩称,双方为运输承包合同关系,其支付的是运费并非劳动报酬,小周完成承包运输任务后,可自由接单拉货,双方不具备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工作期间,小周请休假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除了自备车辆送货,还参与货物分拣、向公司报送送货情况等工作,公司负责人之前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也一直称小周获得的是“工资”。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小周与被告物流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从事被告安排的有酬劳动,受被告的劳动管理,且其提供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承包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自2021年6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判决被告物流公司应支付原告小周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354.56元,同时驳回小周其他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邬嘉宏

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