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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句口号相信大家耳熟能详

“整治”行动天天有

尽管如此

每次设卡查酒驾时

总有些“侥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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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曝光酒驾案例

希望广大驾驶人朋友引以为戒

曝光台

5月6号21时30分许,卢某驾驶机动车在苍海大道行驶时,被执行酒驾集中整治的龙圩大队查获。经交警部门调查:卢某朋友买了酒菜邀请他去吃饭,当晚经不住朋友们的劝酒,就喝了一两杯,当聚会散场,卢某觉得自己已经没什么大问题便开车离开,没想到刚开没多久,就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过酒精测试,卢某体内的酒精浓度为2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并且已是第二次实施酒驾,龙圩大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天,吊销驾驶证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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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在21时50分许,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苍海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李某体内的酒精浓度为36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并且也是二次酒驾,龙圩大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天,吊销驾驶证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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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醉驾危害大、成本高

切勿以身试法

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梧州公安交警始终以

“零容忍”态度从严查处

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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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孟远航

编 辑:黄俊兴

校 对:黄 丽

文 字: 汤山坚、张议文

素材来源: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圩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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