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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本是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让朋友顶包,还与事故车主一起串通,骗取保险金,最终迎来的只能是法律制裁......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好友酒驾他顶包,联合骗保均获刑。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日凌晨,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路口,李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与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两车损坏严重。慌乱之中,李某给自己在4S店工作的好友张某打去电话寻求帮助。“你先稳住对方车主,别让他报警,再找个其他人冒充你开车,我这就过去。”李某按照张某的“建议”支付了事故对方车主周某一万元“封口费”,让其帮忙隐瞒自己酒后无证驾车的事实,并将好友徐某喊至现场顶替自己。徐某报警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借用了李某的车辆,并编造了发生事故的经过。

(周某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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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驾驶车辆)

李某驾驶的车辆车主系李某的母亲,事后,李某持其母亲身份证向保险公司递交申请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共支付李某赔偿金10.6万余元。保险公估公司工作人员调查时发现,驾驶人徐某与无责方驾驶员周某对事故发生的时间、车内人员数量等细节的陈述不一致,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缺乏驾驶人徐某向李某借用车辆等相关聊天内容,存在顶替事故嫌疑,故保险公估公司报警。李某、周某、徐某、张某后被查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周某、徐某、张某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与李某等人共同隐瞒李某系车辆实际驾驶人的关键事实,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并非起次要作用,不构成从犯,其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四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徐某、张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顺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徐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使自己或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李某驾驶的车辆为李某母亲所有,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受益人系其母亲,李某在未征求其母亲的同意下,擅自持其母亲的身份证向保险公司索求理赔。本案虽然涉及诈骗保险公司钱款的行为,但因四名被告人均不具有保险诈骗罪中的特殊主体身份,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以诈骗罪论处。

本案中,李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车辆受损引发财产损失,还违反了法律法规。李某不想承担以上后果,便用一个又一个的谎言来掩盖事实,终究是“越描越黑”,造成了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而事故相对方周某在金钱利益面前选择一同隐瞒案件事实,张某、徐某因朋友义气为李某“出谋划策”“代人受过”,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此,劝诫大家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安全驾驶车辆,切勿酒后驾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如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应自己承担车辆损失并对事故对方损失进行赔偿,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贪图小便宜骗取保险金,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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