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5月11日起施行。《监管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三条。其中规定了运营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具体事项、条件及程序,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登记结算要求、中介服务及禁止行为,以及运营机构自律管理、争议处理机制、投资者资金存管制度、风险防控、信息报送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