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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晚,江阴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警方于5月10日16时许在江阴花山一处悬崖下灌木丛中发现两具男性尸体好自制枪械。

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DNA对比,确认系5月4日枪击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伟、耿某。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5月4日,江苏无锡江阴市一会所内发生枪击案,有两人被击中,其中一人为普通市民。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持枪逃离现场。警方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陈某伟、耿某二人。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在犯罪嫌疑人可能逃离路线上,大规模布控、搜查。10日晚,警方通报两名嫌犯确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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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哥说法】

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案件会如何处理?

①刑事犯罪不再追究

根据《刑诉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警方侦查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终止侦查。

所以,如果警方侦查确认除陈某伟、耿某二人外,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警方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管是非法持枪行为还是故意杀人行为,都不得再追诉。

②民事责任不受影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阶段死亡的,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并不妨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就民事侵权提起诉讼赔偿。

犯罪行为造成两名被害人人身损害,被害人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遗产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等费用。被害人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