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晚,在C6276次列车上,一个女孩独自乘坐高铁时,座位后三个座位一共坐了两大三小共5个人,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在玩游戏时多次撞到女孩的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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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回头制止时,孩子妈妈却称孩子还小不至于说孩子。后双方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孩子妈妈扇了女孩一巴掌,女孩也进行了还击。

事后,警方依法对女孩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女孩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并拒绝和解。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很多人认为,女孩是在遭受他人的侵害时进行的正当防卫,不应该被罚款或者被认定为互殴。那么,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看,女孩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第一,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有以下几个要件:

必须是在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或者动机,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须是采取必要和适度的反击措施而进行正当防卫。如果反击措施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或者明显不相称,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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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要分析女孩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根据新闻报道:

女孩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的反击。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女孩是在被孩子家长扇了一巴掌后,才还手打了对方。这说明女孩是在遭受他人的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才进行了必要的反击。

而且,女孩的反击并没有造成对方的重大损害,只是用手打了下,可以说是适度的反击。因此,女孩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要件。

女孩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有意损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些法律都保证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等。而孩子家长不仅对女孩进行了辱骂,还对女孩进行了有意损害,严峻侵犯了女孩的人身权利。因此,女孩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要件。

女孩是在没有其他合理挑选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当防卫。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女孩在被熊孩子多次撞椅背后,并没有立刻发生冲突,而是先回头制止,并且态度比较平和。但是,孩子家长不仅没有制止孩子的无理行为,还对女孩进行了恶意挑衅,甚至动手打人。

在这种情况下,女孩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如果女孩不进行反击,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害。因此,女孩是在没有其他合理挑选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当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三个要件。

高院对正当防卫做出的指导意见

综上所述,女孩在高铁上被打后进行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被认定为互殴或者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应该对打人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并赔偿女孩的损失和精神损害。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保证人们的自我防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