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高利贷,具体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民间贷款。任何事物,一旦有了利润所得,就势必会有人为了这眼前的利益铤而走险,借贷关系从客观上来看,借与还之间似乎并不存在利益所得,但主观情感方面,没有人愿意做亏本的买卖,因此,高利贷便在这种心理的促使下,孕育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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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在确定双方借贷关系之前,针对于借贷利率,彼此会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但在我国法律中,高利贷是被明令禁止的行为,即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基于此,双方所写的借条或者是就借贷关系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皆无需承当法律后果。

高利贷确实是违法行为,但不可否认,双方之间的金钱转移确实是客观存在的,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高利贷可以不还?

以下通过一则案例,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围绕着高利贷“还与不还”展开阐述。

案例分享

陈某是湖南永州人,年轻时开了家公司,一跃成为了众人羡慕的大老板,在他人阿谀奉承中,逐渐飘飘然的陈某,对公司经营愈发不上心,而随着市场竞争激烈,人人都想要分一杯羹,1999年,陈某的公司走上了下坡路。

一手创立的公司面临破产危机,陈某心有不甘,为了做最后的挣扎,他决定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这一次的产品上,一旦与对方公司就合同所列达成一致,公司就能有枯木逢春的机会。可当下陈某又实在是拿不出这么多钱,便找到了自己的多年好友赵某,他是一名货车司机,让他帮忙运送货物,并先垫付运费。

赵某赚的钱也不多,正好这个时候又赶上老婆生产,家里正好是要用钱的时候,而这一趟光是运送费就要3500元。可看着好友满面愁容的模样,赵某又实在是狠不下这个心,只好点了点头。

赵某的爽快,更加让陈某心里不是滋味,为了填补这份愧疚,陈某在签署欠条的时候,不仅明确了还款日期,还主动附带了高额利息。

可计划终究是赶不上变化,陈某的公司最终还是破产,同时还欠下了高额外债,而他当初信誓旦旦要偿还赵某的3500元以及高额利息,根本无法做到。眼见着还款日期逼近,赵某根本就拿不出来这笔钱,无力感促使他选择了躲避,一次深夜,举家搬迁,离开了这个地方,并与所有人都断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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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1年,出于落叶归根的思想,陈某回了老家,赵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回想朋友当初的背信弃义,那段时间日子的紧凑、家人的埋怨,怨愤油然而生,当即便堵在了陈某家门口,拿出借条,满是怒火的要求陈某还钱。

这笔3500元的债款,在22年的利滚利中,已经变成了40万。看到这一幕,陈某懵了,当时也是头脑发热,这才欠下了高利贷,可3500元的债务,突然就变成了40万,即便是心存愧疚,陈某也不甘心就这样把钱拿出来。

由于双方相持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从客观实际来看,陈某与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疑已经构成了高利贷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借贷金额的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只要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就已经有构成高利贷的嫌疑,而从3500元在20多年间上涨到了40万,无疑已经达到了这个标准。

同时《民法典》中也有明文条例,禁止高利贷放款,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显然,陈某与赵某之间所签订的借条,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这是高利贷不假,但陈某所欠下的钱就可以不还吗?

欠债还钱,本就是天经地义,这一点无论是道义还是法律,都有一定的说服力,虽说高利贷的行为不可取,但欠条中足以证明,陈某欠钱这是事实,不管怎样,所欠下的这笔3500元本金,理应偿还。

针对于利息偿还,既然高额利息已经违法,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也会有另外考量。

据工作人员查证,欠条上的高额利息是欠债人陈某主动添上去,而债权人赵某对于这一有利于自己的条例也并无任何意见。也就是说,双方就高利放贷行为,并没有任何强迫。基于此,高额利息虽然不合法,但从主客观的考量中,双方就合法范围的放贷利息,已经达成一致,即法定范围内最高的借款利率。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当时签署欠条的时间是在1999年,结合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最终判处陈某需偿还赵某本金包括利息,共计9000余元。

40万变成9000元,有人欢喜有人忧,不用还这么多钱,陈某自然是心花怒放,但对于赵某而言,心里头却始终是堵了一口气,但这钱也拿了回来,赵某实在是不想继续纠缠下去,也只能就此作罢。

结语

千金易得,知己难寻。陈某虽然松了一口,可因为这件事,不仅失去信誉,也弄丢了一个至交好友,后续一旦碰到困难,有还有谁会为他伸出援助之手,但这也都是后话。亲兄弟都要明算账,在当下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要想与周边人处好关系,我们还是要谨记“欠债还钱”的道理。

(注:《以案说法:高利贷可以不还吗?》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