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中心支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晓军,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中心支公司营销部经理; 丁伟恒,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中心支公司市区二本部经理 | |
单位 | 名称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 唐山中心支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曾军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泰康人寿唐山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4000元罚款; 对张晓军给予警告,处4000元罚款; 对丁伟恒给予警告,处4000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唐山银保监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