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黑122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由明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明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权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权在青冈县人民法院中和法庭助理审判员期间,违反法院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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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二项,2013年8月27日,王永权在办理郭艳春诉王某(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500万元)过程中,王永权没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受案,于2013年8月27日私自受理案件,在当事人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王永权在未向庭长及主管院领导请示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27日私自立案、私自调解、私自编排法律文号,私自打印制作民事调解书(2013)青法中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2013)青法中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私自打印制作民事调解书。在郭艳春发现王永权所作的裁定不是正规的法律文书后,又重新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诉讼保全,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保全。被告人王永权于2016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权自1990年至今任青冈县人民法院中和人民法庭助力审判员。另查明,被告人王永权于2014年11月20日就本案的有关情况,到青冈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该案转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后,于2016年11月17日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传唤通知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权身为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青冈县人民法院中和人民法庭助力审判员期间,先后两次在办理案件中,超越权限、违法决定、违反法律程序,造成案件当事人诉求暂时无法实现并引发上访,严重损害法院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权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为明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黑122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中的主要内容,而对于案件当中涉及的当事人郭艳春质疑:中国裁判网上公布的王永权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怎么成为了有自首情节,进而被免于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公诉的受贿人民币15000.00元,拾万元欠条一张,而法院判决却没有认定,对王永权免于刑事处罚另一个理由是,没有给原告当事人造成损失。理由是当事人又到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当事人郭艳春根本就没有到中院申请保全,何来的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王永权被判决后青冈县法院在2016年9月4日又出具一份执行裁定书。在2013年青冈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永权滥用职权办的假案,又何来的2016年法院又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当事人一直到2022年才知道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假案,当事人在绥化市中院也有一起案件,青冈县法院张冠李戴把案件移到青冈法院的案件上,目的不言自明。王永权现在还享受着退休待遇,一个滥用职权的犯罪的人却还享受着如此待遇,是否应该反思?王永权之前私自打印制作的(2013)青法中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2013)青法中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致使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裁定未生效,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个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