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 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官网显示:- 专题专栏 - 运河区行政执法公示 - 生态环境局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运河区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沧运环查(扣)决【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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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运河区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沧运环查(扣)决(2023]1号

沧州市凯悦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130900553338053Y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姚庄子村南1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2023_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翻阅生产记录和分表计电平台发现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3月4日2线于5时至17时生产,3月6日搅拌二站东西两条生产线5时至17时生产中,并发现自2023年以来,历次重污染天气期回均有混凝土生产记录和大车运输记录,你单位未按要求停产到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推要求。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5条混凝土生产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3年3月8日至本次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解除之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沧州市凯悦商经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运河区分局

2023年3月8日

来源: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