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申诉状递交到了河南省高级法院。该诉状涉及到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申诉人系河南省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学生,因对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不服,依法提起申诉。该事件由于涉及到了一名在校大学生,且已经被判10个月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提起申诉,引发了当地民众的广泛关注。

初见吴贺齐,给笔者的感觉是一个性格上变得沉默寡言,他的父亲告诉笔者,在被原就读学校责令他退学后,原本阳光活泼的小伙子,就变成了现在这个样子。这件事情对他的打击很大。不过他明知申诉的路不好走,但依然坚信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作为家长,对吴贺齐的申诉也给予了鼓励和支持。

在和申诉人沟通中,笔者了解到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该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对“被害人”户某某的伤情鉴定。据悉,吴贺齐在与户某某发生冲突后,户某某有从2.7米高的窗户中跳下的经历,这一点已经被确认为事实。但是在伤情鉴定过程中,办案人员故意对鉴定人员隐瞒了这一关键的事实,仅告知鉴定人“户某某是被他人殴打致伤”,这必然导致鉴定结论的片面性和不科学性。

同时,鉴定中并未对骨折形状,特点、形成原因进行任何分析,同时其骨折部门也未出现青红肿等外伤,卢英成病历中也没有出现呼吸疼痛这一肋骨骨折的关键症状。且两人发生冲突的当天,CT片均无法确定骨折。而且被害人多次的陈述中,也没有说申诉人殴打踢其胸部的描述。在此情况下鉴定人及专家会诊得出“肋骨骨折,为新鲜外伤”,属于轻伤二级的结论,显然是毫无根据。

对于鉴定结果的合法合规性,吴贺齐及其家属也提出了质疑。在《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第9条规定,伤情鉴定专家会诊应当聘请两名以上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会诊,而本案鉴定中专家会诊仅史某某,且并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其工作单位和身份均不明确。而且鉴定意见书中没有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公章,没有骨折部位的细节照片和户某某正面免冠照片,没有对户某某骨折部位进行检查,没有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这些证据都显示该鉴定结果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也正因为如此,该鉴定结论下发后,申诉人吴贺齐表示不服,并坚决要求重新鉴定。但是令吴贺齐感到无奈的是,鹤壁市淇滨区公检法三机关任凭申诉人无数次的申请重新鉴定,均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且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认罚,申诉人都不同意认罪,他坚信自己没有殴打踢踹被害人胸部。

由于申诉人吴贺齐始终不认罪,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判决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服刑期满后申诉人吴贺齐想回到河南省工业贸易职业学院继续就读,并向校方如实说明案情及判刑的情况,但却被学校责令他退学。一个正在上大专一年级的大学生被迫辍学。

纵观整个案件中,存在着太多的疑问。一是户某某家里是有摄像头,但过后跟办案人员说是太阳能灯,办案人员也没有调取对面家的摄像头,二是在骨折部位没有任何外伤,被害人和申诉人双方均没有殴打踢踹骨折部位描述的情况下,新鲜性骨折的判定毫无根据。三是一个退休的没有专家资质的医生根本没有资格参与专家会诊,却成为了伤情鉴定的关键人员。四是法院仅凭一份漏洞百出的鉴定报告,就判决当事人有罪,当地公检法三机关接二连三的驳回了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合法诉求,都无法让人信服。

一份漏洞百出的不公正判决,不仅让吴贺齐这个在校大学生失去十个月的人身自由,失去了美好的前途,也影响了政府形象,让更多的人们对法律公平正义产生了怀疑。笔者在此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此次申诉给予高度重视,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还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让此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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